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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损害责任立法规定之问题与完善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书写并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以及患者对医疗资料的复印、复制权利。该条例第8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此项义务,是医疗机构对国家承担的行政法上的义务,也是对患者承担的私法义务。该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用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该条第2款规定了医疗机构应提供复印、复制服务并加盖证明印记的义务和须在患者在场复印、复制的要求。第3款规定医疗机构可收取复印、复制的工本费。此条规定患者复印、复制医疗情报文书的权利,说明医疗情报文书原件归医疗机构所有,患者享有知情权,并未涉及患者对医疗情报的支配、控制权。


  

  综上,在我国,承担医疗赔偿责任的主体通常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只在没有所属医疗机构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医师的说明义务服务于患者知情并作出决定的需要,以具体患者为标准,通常情况下不宜简单说明;医务人员违法即证明有过失,无须再作过失推定;损害后果异常,应由医方举证无过失,否则,实行过失推定;应明确患者对医疗情报的支配、决定权,医疗机构侵犯这一权利应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二审稿应就这些方面进行修改。


【作者简介】
刘士国,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加藤良夫.实务医事法讲义.民事法研究会, 2006.17-18
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326
稻垣乔.医师责任诉讼的构造.有斐阁, 2002.115
]梁书文.解读《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李国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民事卷(1997—2002)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29
加藤良夫.实务医事法讲义.民事法研究会, 2006.39
增成直美.诊疗情报的法的保护研究.成文堂, 2004.2
加藤良夫.实务医事法讲义.民事法研究会, 2006.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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