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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经济行业法律规范的法理分析

  

  (二)经济行业法律规范具有私法公法二重性


  

  传统理论上,商事主体、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消费主体的权利义务等都属于私权利。商事主体享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资格,在其经依法核准成立后即已取得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各经济行业中,商事主体享有哪些具体的生产经营服务权、如何以权利行为实现其生产经营服务权,往往由政府管理机关通过颁布一系列细则、规定等经济行业法律规范,对其内容进行细化。生产经营服务权是商事主体的特有权利。我国市场经济刚刚形成,商事主体的生产经营服务权经常受到公权力、私权利的各种侵害,因此现阶段强调私法的重要性和不可非法侵犯性是必要的。改革开放以来相关法律包括根本法,也在不断确认、扩大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服务权的范围。


  

  但是,生产经营服务权也具有公法性。第一,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事主体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时,接受的对象是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其生产经营服务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公众的切身利益。同时,商事主体的生产经营服务,也会影响到社会经济和国家利益。因此,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服务权的行使又具有一定的公法性。第二,随着经济形势、社会状况、客观实际等变化,行政管理机关会随时对商事主体如何行使生产经营服务权提出新的要求。同样,商事主体还必须无条件接受政府行政机关对其实施权利、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的检查和监督。因此,生产经营服务权也具有某种公法性。


  

  当前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6]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机关将逐步减少一些直接管理,经济行业自律组织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行业协也会存在固有弱点。由于自律组织存在自发保护私利、内部利益矛盾、缺乏强制能力等不足,经济行业协会仍然离不开行业管理机关的引导、督促和制约。此外行业协会自身也会带有一些公法性,如在法国,公务法人的范围扩展到从事集体利益的职业组织,如商会、农会等,[7]在德国,行业组织商会被认为是属于公法的团体,行业组织会像其他行政主体一样服务于公共目标。[8]经济行业法律规范是由多个类别法规组成的,从总体上看其既有私法性又有公法性,相比之下,其具有的公法性成分更大些。


  

  三、经济行业法律规范的定位取决于法律体系的架构


  

  (一)经济行业法律规范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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