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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经济行业法律规范的法理分析

  

  最后,文件种类繁杂、缺乏统一规范和归纳。“有一些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主要是因为我国许多经济立法是由行政部门起草的,而某些部门在起草中注重争权,导致不少立法中同一事情有诸多部门参与管理或有权处罚,造成职责不清。一些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且法出多门,造成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中任意解释的余地很大,执法的标准尺度也极不统一,甚至有的规定之间发生冲突。还有一些规范性文件没有做到透明、公开、客观、公正、合理。”[5]这些缺陷,可能使得守法经营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不法经营者谋取不义之财得不到惩处,管理者相互推诿甚至串通钻法律空子,消费者和国家及集体利益受到侵害。


  

  二、以法律关系视角分析经济行业法律规范的类别


  

  (一)法律关系要素


  

  经济行业法律规范可以按照法律关系的要素进行类别划分,在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关系中,大约有十个大类,经济行业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前五类:


  

  第一类,关于商事主体的条件和组织机构。对商事主体应当采用法定主义原则,各类商事主体基本都有单行法做出规定,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在不同行业,经济行业法律规范会对主体的条件、资质、特点、权利义务等作进一步细化。


  

  第二类,关于商事主体的生产经营服务权利义务。商事主体在通过权利行为实施生产经营服务权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或者行业的相关要求。宏观上的要求有些已由单行法提出,如《产品质量法》等,但是在具体行业,还会有具体要求由具体规范规定。该类内容在经济行业法律规范中占有较大比重,是对商事主体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和对权利义务行为的具体指导。


  

  第三类,关于商事主体与消费者的交易关系。商事主体与消费主体就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产生的关系,已经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基本原则。由于消费者相对于商事主体是弱势群体,经济行业法律规范在消法的基础上,对双方权利义务必须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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