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

  
  5.行政法治原则 传统的控权理论视政府为一种必要的恶(necessary evil),认为行政法治的重点是限制行政权力的范围和控制自由裁量权,对政府在实现社会公平、提供公共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行政功能持戒慎态度,在这种法治观下,政府是被控制的对象,而公民也消极地处于被保护的地位。而管理理论的法治原则走向了另一极端。平衡理论认为,这两种法治观既不符合一致的行为动机假设,与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不相吻合。“人非天使、也非魔鬼”,权力和权利既然是法律授予的,就应当得到同等保护,都需要激励;同时,权利和权力一样,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应当同等地受到法律的制约。平衡理论在下列三个方面发展了传统的行政法治原则:(1)行政法治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方。行政法不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同时也规范相对方的行为。法治原则既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同样要求相对方守法;行政违法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违法,也同样包括相对方违法;行政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机关的责任,也包括相对方的违法责任。(2)一切行政都要服从行政法治原则,但不同的行政有不同的法治要求。平衡理论认为,现代行政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其权力的行使不直接影响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如行政机关围绕国民经济发展而作出的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决策、宏观调控等行为,行政机关只要在其权限范围内,又不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尽可以充分发挥其能动的积极作用,这类行政通常称为“积极行政”或称“服务行政”。行政机关要为此类行为承担行政的、政治的责任。再一类,其权力的行使直接影响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如赋予权利或免除义务,或剥夺、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集中了行政权的强制力、支配力的特性。一般称之为“消极行政”,不得为法律没有规定的事,即“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这类“消极行政”不仅要受到行政系统自身的监督和权力机关的监督,在一定范围内,还要接受司法审查。行政机关要对这类行政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此外,行政机关还作出具有行政目的的民事行为,如为稳定金融市场,以民事主体身份进入市场收购股票。在市场经济中,这类行为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行政机关既要遵守民事法律,同时也受行政法治原则制约。(3)在行政法关系中,行政法治对双方主体既要制约,又要激励,对行政主体,重点是制约,对相对方重点则在于激励,其核心是参与管理。

  
  6.行政程序法 平衡论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在于通过规范行政行为的空间和时间的表现形式,制约行政权力的行使,因而其规范应主要限定为行政机关的义务性规范,将更多的程序性权利机制赋予行政相对方。在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取向上,主张协调、兼顾公正与效率,实现二者的动态平衡。

  
  7.行政法体系 平衡论倡导在行政法律制度的层面上建立一种“行政权—公民权”之间的协调模式,认为行政法律制度应当分为两大类: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的制度和抑制行政权违法行使、滥用的制度。前一类制度应包括行政立法、行政裁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等制度。这类制度主要规定在部门行政法和行政实体法里,突出行政权,强调公民的服从义务。后一类制度应包括行政程序、行政公开、行政主体责任、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诉讼及立法机关的监督等制度,这类制度的重点是通过设置一套公正的行政程序促使行政权的公开、公平与公正行使,以及一套合理的监督制度确保公民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得到有效的救济。现代行政法制的建设必须在宏观上做到这两大类型制度的平衡,并且在各类具体的行政法律制度中体现各种价值的平衡精神。

  
  8.行政法学体系 平衡论认为传统的学科体系应该有所改进,我们不能只注重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的研究,也要重视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司法审查法的研究。平衡论提倡以“行政权—公民权”关系为中心,在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更多地采用平衡方法,提倡在一个广阔的知识框架里进一步深入研究行政法中的基础问题。

  
  三、平衡理论作为一种规范理论的学术地位和制度意义

  
  (一)率先将经典宪政主义的平衡思想导入“行政权—公民权”的关系这一基础性领域,实现了“平衡宪法”(balanced constitution)的创造性转换,并由此为行政法面临现代社会的诸多问题应当诉诸何种价值导向和制度安排建立了一套规范理论。传统的平衡宪法理论,以美国宪法为典型,总统、国会和法院三者在权力结构上实行相互制约的机制,以保持三者同等宪法地位的平衡,防止一方凌驾于其他二方之上。这种以制约和平衡(Check & Balance)为核心的平衡宪法理论,反映了统治者内部既相互倾轧又相互配合的矛盾状态。在传统的平衡宪法及其观念的影响下,行政法被限定为以法院为中心,通过法院的合宪、合法性审查和正当程序,来控制行政权,防止其专横和腐败,以保护公民权利。这种分权机制和司法控制的行政法制模式,集中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治、经济的要求。现代社会的发展导致行政权的扩张,同时,公民权利也不断增加,从生命、自由、平等、财产的安全等“消极权利”延伸到包括工作权、生活保障权、环境权、参与管理权等“积极权利”,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成为行政法的主导关系,而传统平衡宪法的分权制衡机制和行政法的司法控制模式对此越来越难以奏效。因此,现代欧美国家除了维持传统的平衡机制外,开始注重发展公民和利益集团等民间力量对政府和社会的作用。行政法平衡理论的创立置换了平衡宪法和传统行政法学关注的焦点,将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作为一种基础性的、直接的、最重要的关系来处理,并在两者间诉诸平衡的机制设置,在这一视角下,立法控制和司法审查在行政法领域成为宪政框架下的外部性平衡机制。相应地,社会多元利益的冲突和平衡将以行政权与公民权,及与此相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关系为基础,并主要以行政法的平衡机制为保障。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平衡理论为变革社会中的行政法发展提供了一套“应当何为”的规范理论和制度范式。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