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产商通过增设合同附件变相逃避《文本》的规范和制约。如有的房产商增设合同附件规定:买受人逾期偿还银行贷款、出卖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买受人已缴房款不予退还。难道买受人100万房款已付99万,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未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出卖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并对已缴房款不予退还吗?有的房产商增设合同附件规定:房屋一经现场交付,则视为买受人验收合格。这些附件,显属霸王条款,明显不符合法律精神。
分析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文本》与
《解释》的弹性太大,《文本》的关键部分留下空白,
《解释》的关键部分留下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两者一结合,就出现了行政管理与法律规制的漏洞。二是房地产市场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房产商始终处于强势一方,订立合同时,形式上“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处理”,实际上容不得购房者丝毫的商量余地,购房者与开发商的博弈过于艰难。三是购房者个人法律知识的欠缺,房产商有足够的资金长期雇佣法律顾问,而购房者几乎不可能为了以后“或然”的纠纷多支付一笔钱聘请法律专家。
《文本》的目的就是规范制约商品房买卖双方的行为,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可否认,《文本》与
《解释》的制定,对房产商的一房多卖、面积缩水、产权纠纷等行为起到了有效的制约作用,但仍然留下了许多不足之处。《文本》如何起到有效地规制作用?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认为“对于霸王合同,既要用民法理论,通过格式合同解释、效力认定来保护消费者,也要高举契约正义的旗帜。运用政府的公权力建立格式合同的预防性审查制度,把好格式合同准入关”。公权力应当适时对房产商进行规制,如北京市地方立法规范政府规划部门的行为,防止房产商动辄以规划变更为由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文本》颁布至今已近十年之久,其中一些规定已起不到示范作用,弹性条款恰恰给了房产商可乘之机。因而,加强政府公权力的行为保护,修改《文本》势在必行。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所说“如何在契约自由体制下规制不合理的交易条款,维护契约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假契约之名,压倒弱者,是现代法律所应担负的任务”。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制规制,可以对《文本》作如下修改:一是修改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文本》第五、七、九、十五、十九条的空格部分,买卖双方应当充分协商,并以手写内容为有效。出卖人应当对空格部分详细向买受人说明。二是增加条款规定:买受人与出卖人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当对等,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时,买受人有权选择适用出卖人的权利义务条款。三是增加条款规定:出卖人增设的合同附件不得显失公平、不得限制另一方的主要权利,与法律或本合同文本精神不一致的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