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兵的心凉透了。
三、坚定的信念,执着的申诉
一审、二审均不支持赵某兵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使他深感困惑:自己是公司的保安员,在反映工作问题的时候被打伤,难道是个人恩怨?公司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这事情到哪里也说不过去。为此,赵某兵多次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经过近一年的努力,2008年10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若干意见》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要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查处理。
2008年12月1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佛立刑申字第16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四、坚强的法律援助
两年多的奔波、折腾,使赵某兵身心疲惫,亲友也无力再资助他。为了充分把握好这次来之不易的再审机会,2009年2月11日,赵某兵申请法律援助。经研究,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决定指派佛山市法律援助专家顾问组顾问成尉冰律师、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麦仲康律师实施援助。接到案件后,两位律师认真研究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法律文书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向赵某兵充分了解案情并交换了意见。最后,两位律师认为公司应当对赵某兵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
(一)、赵某兵的受伤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9条的规定,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1、赵某兵是公司的保安员,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保安员的职责除了在值班时间内站岗巡逻外,发现保安工作存在问题及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报告,也应当视为其职责的一部分。而这一职责不应受到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本案发生时,虽然已经过了赵某兵的值班时间,但其是在下班离开公司前到向公司行政部反映保安工作上的问题,走出行政部办公室后,即被宋某打伤,在时间上有连续性。
3、赵某兵是在不锈钢公司的工作区域内被打伤,这一点是确凿无疑的;
4、赵某兵之所以被保安队长宋某打伤,是由于赵某兵反映了保安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而令宋某怀恨在心,进而对赵某兵进行殴打报复。无论赵某兵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其均是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指出公司保安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其目的完全是为了公司的利益着想。其与宋某之间本是同乡,关系不差,不存在私人恩怨,更不是“诬告”。因此,其遭受宋某的殴打完全是因工作上的事,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