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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受伤的保安

  
  庭审过程中,公司提出答辩认为:1、赵的伤害是宋个人造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案发当日,赵与宋因个人琐事发生争执,导致赵受伤。赵当时已经下班,不在工作岗位,其受伤不属于工伤,这点已被劳动部门认定。本案的起因是赵某兵曾向公司投诉宋某,但其投诉事项经公司调查不存在,使宋某对赵不满。宋的行为不是履行工作职责,是个人行为;2、赵的伤残等级鉴定引用的是工伤职业病标准,但其伤害不属于工伤性质;3、据赵提交的病历记载,赵的视力自2006年10月26日至2006年12月5日期间,都是稳定的,没有出现视力下降。因此法医鉴定结果是不客观的。

  
  2007年4月24日,南海区法院一审判决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南海区法院于2007年10月12日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赵某兵的损失共计为91616.86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故意伤害赵某兵的身体,致其受轻伤,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对于赵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意见,经查,赵与宋发生纠纷系由于个人恩怨引起,宋并非在履行职务中伤害赵,本案事发突然且发生打斗后公司有工作人员加以制止,公司已经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判令宋某赔偿赵某兵人民币91616.86元,驳回赵某兵超出此金额及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作出后,赵某兵、宋某均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赵某兵提出:1、原判认定公司不承担责任是完全错误的,赵某兵的行为是为了公司利益,且公司未能妥善处理赵某兵的投诉,导致赵某兵被打伤,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2、原判计算误工费的时间存在错误。宋某提出:原判对赔偿款的判决是在未分清责任的情况下作出的,有失公平。

  
  佛山中院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中院认为:宋某故意伤害赵某兵身体,致其受轻伤,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赵某兵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故宋某的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而赵某兵要求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经查,赵某兵被故意伤害一案是由于宋某认为赵某兵经常在公司领导处诬告他,进而对赵某兵不满而发生的,纯属两上诉人之间的事情。宋某对赵某兵的伤害并非在履行职务中伤害赵某兵,本案事发突然且发生打斗后公司有工作人员加以制止,公司已经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赵某兵是为了公司利益而受到不法侵害,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赵某兵的受伤不属于工伤。2007年11月29日,佛山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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