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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受伤的保安

法律援助:受伤的保安



——赵某兵被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

成尉冰;麦仲康


【关键词】法律援助;故意伤害;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保安职责;反映问题
【全文】
  
  一、案情简介

  
  现年43岁的赵某兵是个老实执着的四川人,自2002年开始在广东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做保安员。虽然赵某兵在许多本地人眼中只是个“外来工”,但他对公司有着极强的归属感、责任心,每每发现公司保安工作和内部管理存在问题时,都会写成工工整整的书面报告,郑重其事地向公司行政部反映,希望公司重视并及时解决。

  
  可惜,这份责任心偏偏成了其被打的“导火线”。公司的保安队长宋某一直误以为赵某兵是在针对自己,背后告状,故怀恨在心,多次扬言要“教训” 赵某兵。赵某兵为此多次向公司反映,要求公司保护其安全并出面向宋某解释清楚,但都不了了之。

  
  2006年10月25日,赵某兵又一次向公司行政部经理报告公司保安工作存在的问题,刚走出行政部办公室门口,就突然遭到公司保安队长宋某的猛烈袭击,被打翻在地。赵某兵当即大呼救命,但公司其他人员并没有及时上前救助,直至赵某兵全身多处被打,左耳鼓膜穿孔,左眼被打伤,宋某才被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拉开。治疗后经鉴定,赵某兵属轻伤,八级伤残。经核算,赵某兵因此遭受损失合共96478.84元,分别为:1、医疗费1767.2元;2、交通费296元;3、误工费5250元;4、鉴定费546元;5、残疾赔偿金88619.64元。

  
  2007年4月10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07]394号起诉书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在诉讼过程中,赵某兵于2007年4月17日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宋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伤心的维权过程

  
  事件发生后,公司并未赔偿赵某兵一分一毫,赵某兵为此觉得心灰意冷,自己是一心一意为公司利益着想而被打伤的,公司却将他晾在一边。为此,他向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被告知以其受伤时属于下班时间为由,不予认定为工伤。心有不甘的赵某兵继续向南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终还是认定不属于工伤。

  
  赵某兵认为:宋某作为直接侵权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是毫无疑问的,而公司也应该承提担赔偿责任,因为:1、宋某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殴打我,致我轻伤;2、我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公司反映工作问题,是为了公司利益,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而公司对此置之不理,放任自流,且公司没有对我尽到有效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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