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学研究和社会舆论对信息公开立法的促进作用
制定信息公开法是国家立法机关的事,政府在其中起主导作用。没有政府的参与和配合,信息公开立法难以进行。因为没有比政府自己更了解自身的特点了。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其他社会力量在立法中就无所事事,只能坐等“天上掉下馅饼”。在各国信息公开立法过程中,法学研究和社会舆论都起到很大促进作用。
以日本为例,新闻界由于文件保密而得不到有新闻价值的信息和文件,或没有新闻自由,不能自由报道而强烈要求改革。日本最先开始有关信息公开的讨论,就是由1972年4月每日新闻登载的西山记者泄露冲绳机密事件引起的 。1980年5月,《朝日新闻》又以“开放的政府”为题,对里库路特事件真相进行报道,在日本引起震动。日本政府迫于压力,才出台《关于提供信息的改善措施》,向信息公开迈出步伐。
从法学研究言之,法学家在立法上的积极作用,古而有之。没有法学研究和法学家,就没辉煌的罗马法。在信息公开立法问题上,法学家们也一直走在前列。仍以日本为例,早在20世纪70年代日本法学家们就以冲绳泄密事件为契机,对新闻是否有报道自由,国民是否有权了解事实真相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主题是:日本国民有权了解并监督法律制定过程、国会运营、行政、司法等一切事实真相,信息公开是国民参政的首要权利。并重点介绍瑞典、美国有关信息公开的立法情况。[14]近年来,学者又从工业化社会向信息化社会转变的角度,来论证实行信息公开的必要性。认为信息社会所具有的特点和日本当前社会情况决定,制定信息公开法是日本在信息社会的必然选择。[15]可以说,日本制定信息公开法,法学家功不可没。
三、我国现状及制定相关法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我国信息公开立法和实践现状
知情权和信息公开的概念20世纪80年代初被引入中国,[16]90年代中后期成为理论界研究讨论的一个重点问题。在立法上,早于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根据规定,所有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县(处)以上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都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信息公开方面的规定还出现在一些部门法律中,如 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和《传染病防治法》、1997年颁布施行的《防震减灾法》等,明文规定政府要发布环境公报,向社会公告疫情、灾情。2003年以来,中国出现了信息公开地方立法的浪潮。2003年1月广州市在全国率先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原则上都要公开。这是我国地方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法律。2004年4月《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正式实施,规定:重大突发事件的披露及处理情况、公务员录用程序和结果、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情况等35类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政府信息,必须及时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可以免费下载。2004年4月,杭州市政府审议通过《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不涉密的政府信息都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免费向社会公开。 2004年5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实施。此外,重庆市、武汉市的相关规定也已经审议通过,北京等市在制定过程中。另外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已经起草完成,草案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而且,政府信息必须通过互联网上的官方网站主动公开。这部条例的出台,将为政府信息公开扫清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