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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但是,这一法律毕竟形成于前资本主义社会闪耀着自由光辉的短暂时期,不仅该法规定了有关教会事前审查的若干例外,以及对四大阶层、中央政府及其官员的若干特殊保护,有着历史的局限性,而且,在随后国王与国会的斗争中,国王占据上风,该法被严格限制新闻出版自由的新法替代。直到十九世纪初。1810年瑞典在宪法改革中制定了新的《出版自由法》,才重新确立了出版自由。但是,1812年专制独裁的国王卡尔.约翰又以限制更为严格的法律取代了1810年的《出版自由法》。在卡尔·约翰国王专制统治后期,特别是其子即位以后,国会及各种社会力量再次兴起,对王权形成有利制约,政府不经审判就可以没收新闻单位的规定被废除,瑞典又迎来了它的自由时代。


  

  由以上信息公开法的起源可知:


  

  1.知情权早期是从新闻出版自由权中的表达自由权开始的,范围较窄;


  

  2.知情权开始出现,就与信息公开立法联系在一起。知情权是公众知悉的权利,信息公开是政府保证公众知悉权利实现的制度,是政府义务,它反映了两对矛盾: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


  

  3.知情权的产生或信息公开法的制定,与国家的政治自由度有直接关系。瑞典1766年的《新闻出版自由法》,就是自由时代国王与国会相妥协的产物。瑞典随后相关的立法状况也表明,王权强化,则新闻出版自由的限制就多;国会代表的社会力量强大,知情权就有生存的空间。


  

  (二)20世纪信息公开立法概况


  

  1766年瑞典制定《新闻出版自由法》,在世界上首开信息公开法之先河后,长达两个世纪的时间里,曲高和寡,没有其他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作为回应。直到历史的车轮进入20世纪,这种一枝独秀的现象才开始改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基于二次世界大战中对人权遭到践踏的血的教训的反思,各国更加重视人权问题,不断扩张基本人权的范围,其中,知情权就是一种新发展出来的基本权利。除了在宪法中确认知情权以外,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专门的信息公开法,以落实宪法所确立的知情权。


  

  自美国1966年公布《情报自由法》以后,其他国家纷纷仿效。在欧洲,随着英国2000年《信息自由法》的公布,欧洲大部分国家都已经有了信息公开法;在亚洲,韩国1996年公布了公共机构信息公开法,并于1998年生效,泰国官方信息法于1997年生效,日本1999年通过《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于2001年生效,中国香港1995年制定了《公开资料守则》,中国台湾地区2001年发布《行政资讯公开办法》;大洋洲的澳大利亚于1982年制定《情报自由法》,新西兰1982年制定了《官方信息法》;此外,美洲的加拿大、墨西哥、秘鲁、阿根廷以及非洲的加纳、南非等国也分别制定了相关的法律。20世纪后20年国际社会掀起了一个制定信息公开法的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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