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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性诉讼打造法治中国

  

  再次,影响性诉讼案件可以使法律规则的实施状况得到真正的检查。如,“杨佳袭警杀人案”就使人们认识到,中国刑事司法程序在这些举世关注的案件上都得不到有效实施的“悲惨命运”。无论是从职业法律人士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普通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受人关注的杨佳杀人案,重要的问题,其实已不再是实体问题,而是程序问题。这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什么该案被最高法院核准之后,不少人还在质疑有关部门?其实,人们质疑的大多不是“杨佳之死”,而是该案所经历的一系列司法程序(如委托辩护人的问题、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问题、公开审判的问题、证人出庭的问题等)存在一定的瑕疵。程序不是简单的手续,而是法律的心脏。在包括杨佳案在内一些影响性诉讼案件中,如果有关部门能够严格遵守司法程序,其意义甚为重大,它不仅关系着司法审判结果能否获得人们的信服,也关系着人们对“程序性”法律的信心。实际上,越是具有轰动效应的案件,越是可以成为推动法治进程的“窗口”。通过它,有关部门可以充分地展示,自己是如何严格执行法律的,又是如何充分保障(哪怕是一个杀人恶魔)公民的人权的。可想而知,如果连这些“十恶不赦”的被告人,都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那么,其他一般案件的公正审判还会有问题吗?如果连“杀人恶魔”的权利都能得到充分地实现,那么,一般被告人的权利实现还会成为问题吗?这是不言自明的。


  

  更重要的是,影响性诉讼案件可以有效培育法治国家赖以维系的社会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说,法治是一种信仰。许多人也都知道并认同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那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没有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只能是僵死的教条。因此,培养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是通向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而影响性诉讼案件恰恰可以充当、恰恰可以担负起培育公民法律信仰的“使命”。培育公民法律信仰,无疑就是在培育法治的社会基础。而没有这样的社会基础,即使立法堆积如山,即使那些崇尚法治的人们把法治叫得“震天响”,法治也只能是一个虚幻的空中楼阁。


  

  影响性诉讼案件之所可以担当这一“使命”,是因为每一个影响性诉讼案件的处理过程,都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适用法律的过程,也不仅仅是一个向公民“普及法律”的过程,而更多的则是一个观点、意见、分析、判断相互交涉和相互碰撞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处于不同阶层,具有不同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各异的广大民众,可以相互学习,进而相互妥协。虽然,这种交涉和碰撞,有时未必能达成共识,有时也不能改变一些人根深蒂固的观念,但是,毫无疑问,这样的交涉和碰撞,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吸纳了一些人的不满和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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