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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性诉讼打造法治中国

  

  如果把法治比喻成一座雄伟的大厦的话,那么,每一个公民都可以为这个大厦添砖加瓦。如果把法治看作是一个活的生命有机体的话,那么,发生在中国这块热土上的每一个个案,都是它的细胞(基本单位)。每一个个案,无论是“影响性”的,还是“非影响性”的,都关乎中国的法治进程。但是,那些影响性的个案,对于中国的法治进程的影响,通常要比那些普通的个案更为明显。正因为这些影响性案件具有的重大“影响性”,因此,有关部门对它们如何“处理”——无论是处理结果,还是处理过程——都不仅仅与当事人有关,而且还与广大的社会公众有关。如何处理这些案件,既关系到人们对正义的评价,也关系到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没有这种信任,司法的权威将荡然无存)。


  

  我认为,影响性诉讼案件,对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影响性诉讼案件会导致法律规则的推进(即立、改、废)上。尽管,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案件——哪怕是影响性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能导致“范例”或“法律原则”的建立,因而对“良法”的培育似乎不会产生什么影响。但事实上,影响性案件的出现,往往可以通过舆论的压力促使那些业已丧失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丧失法律效力。如,2003年,发生在广东的“孙志刚案”最终导致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部“恶法”的废除;再如,2004年,发生在湖南的“嘉禾拆迁案”由于引发了社会对私产保护的广泛思考,从而导致私产保护入宪;又如,2008 年,“三鹿结石奶粉案”最终使已实施多年的“产品免检制度”(《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也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


  

  其次,影响性诉讼案件可以使法律规则的缺失得到最大限度的“曝光”。尽管,几乎每一起影响性诉讼案件都构成一个公共事件,但是,显然不是所有影响性案件,都会导致一项规则废除或者产生。即使没有直接推动立法,也不意味着,它们对于中国的法治进程没有影响。至少,通过这些影响性的案件,社会公众可以更加真切地看到,中国离真正的法治还有多远。这种距离体现在法律规则的缺失上,更体现在法律规则得不到严格地遵守上。如,几年前,被称为网络第一大案的“黄静裸死案”,就让目前我国“自侦自鉴”、“多头鉴定”这种存在诸多缺陷的鉴定体制一下子暴露到世人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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