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在新兴出现的社会性纠纷需要救济而立法滞后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情况下,民众主张的利益能否作为权利获得法院的确认事关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稳定的法律规则和变化中的社会生活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司法活动本质上是一种创造性的工作。法官在审理这类纠纷时,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这就要求法官发挥司法能动性,基于法律精神和社会正义的理念作出裁判。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在权力结构中的权限不断扩大,特别是法院通过现代社会性诉讼(如对弱者的关注和倾斜)提高了司法的社会功能,司法能动的基本宗旨是,法官应该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法官应习惯于社会变化,时刻对社会矛盾和问题保持一颗关切之心。因此,社会转型中的司法者理性地奉行司法能动主义的信念发挥司法审查功能,有助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某种程度上说,能动司法是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矛盾纠纷的特点决定的产物,更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事业的现实需要。
三、司法文化之维:从冰凉司法到人文司法
人文主义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主要思潮和理论,人文主义是早期资产阶级在反封建、反教会斗争中形成的思想体系。它的核心就是“人之为人的尊崇和尊重”,它倡导的是对人的终极存在价值的至崇至尊地位的确立与保护,强调的是对人性的信任,对人的永恒价值观如自由、平等、人权等的崇奉,并给予人以生存意义的终极关怀和眷注的情怀。而司法人文主义正是这种终极标准的延伸,其着眼于促进和谐有序,目的是保护人权,以人为本。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和法官作为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应当潜心地挖掘和发扬现代法律中的人文理念,充分体现人文关怀。这份人文关怀主要体现在:一是体现一种司法理念。这种理念要求法院和法官需对人性尊严、契约自由、社会公平等给予充分的重视和肯定;二是体现一种司法职业素养。一个具有人文精神的法官应具有一种能够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的善良,用自己的善良和理性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三是体现一种科学、文明的态度和行为,对当事人的个人现状和诉求关注的态度上、对裁判结果权衡决定上,要以能动司法、文明司法和为民司法体现出对当事人人性尊严和诉讼权利的充分尊重、保护和关怀;四是体现为一种人性化制度安排。如司法救助制度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落实等一系列制度安排,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
在审判实践中,不尊重当事人的人性尊严,对当事人的个人现实情况和权利诉求缺乏一种法官应具有的理解和善意,对当事人缺乏一种人文制度关切,诸如此类行为和现象时有发生,法官为仅追求案件结案而无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纠纷最终解决而表现出来的冷若冰霜的司法态度,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损害了司法裁判的权威。诚然,出现上述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的现行法律制度存在某些缺陷和不足,无法满足社会现实和公共民意对法律的内在要求,导致“冷冰”司法的出现,在校学生“误工费”一案就是一个显著的体现,法律和制度的缺失让人们无法体会到法律本应拥有的人文温暖,让当事人行走在权利的边缘上,内心充满对人文和人性的渴望。靠在短时间内立刻进行立法和修法显然无法满足人们对正义的持续和稳定的需求,法律和制度在某一时空条件下是被动的、静止的、稳定的,对于法律人文性这一现代法治元素的缺失很难在当时的时空条件下通过即刻立法(修法)得以迅速补给和恢复,毕竟立法者的理性是永远滞后于社会现实对理性的需求的,作为独立于立法者的司法者在此场合下便将担负起补给和恢复法律人文价值的重任,通过植根于法官内心的善意这张迈向社会正义境界的通行证,将人文元素通过法官的人文司法运作传导给缺乏人文营养的法律文本,以弥补立法的缺陷与不足。当然,这个人文司法运作的过程也是法官运用实践理性、发挥能动司法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