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在校学生“误工费”一案的三维思考

  
  二、司法理念之维:从机械司法到能动司法

  
  司法能动主义是指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司法理念以及基于此理念的行动。当司法机构发挥其司法能动性时,它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更倾向于回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而不是拘泥于旧有成文立法或先例以防止产生不合理的社会后果。因此,司法能动性即意味着法院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的创造和补充。这一概念最早用于描述196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理念,在民权运动的政治、社会背景下,当时以沃伦为首席大法官的最高法院作出大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判决,尤以彻底废除“种族隔离”最为著名,学术上,对司法能动主义的界定,多从这一概念与司法审查(违宪审查)、宪法解释、法官自由裁量权、民主与人权的关系入手,因此,司法能动主义成为一个难以简单定义的概念。但是,司法能动主义具有两大特征:形式上,法官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自由、灵活地解释宪法和法律;实质上,将自然法则或抽象的公平、正义理念注入现行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给予超越法律的救济。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利益格局也面临一次前所未有的调整,贫富差距日益加大,非正义现象与行为时有发生,诸如欺诈、歧视、垄断、贫困等作为市场经济伴随物的社会经济问题,极大地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价值,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然而由于立法的滞后和不完善,许多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纠纷并不为法律所调整,法院对这类案件也多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将原告拒之门外。这些体现社会正义的公共权利要求如果得不到司法保护,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社会利益纷争,也会造成民众与国家的对立,民众只能转向寻求私力救济的方式,这一方面无益于纠纷的解决,同时也将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信仰及司法权威带来无法估量的危害。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司法必须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共权益的社会责任,司法应当以具体案件(弱者维权案件)为契机,通过正确地解释和适用法律,公正地解决纷争,起到正确处理违法行为的作用,借此来建立和维护法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