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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误工费”一案的三维思考

在校学生“误工费”一案的三维思考


张明华


【摘要】在校未成年学生作为一特殊群体,因其缺乏劳动能力而无固定收入来源,他们均通过监护人获得各项支出费用,来保障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依照现行法律,这类原告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是无法获得“误工费”赔偿的,然而,立法的缺陷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司法应有所作为,法官应在充分运用实践理性、发挥司法能动和释放司法人文精神的基础上及时做出一个理性的并为当事人理解、接受和服从的判决。
【关键词】未成年学生;误工费;实践理性;司法能动;人文司法
【全文】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呈大幅上升趋势,大量纠纷涌向法院,受害人通过寻求司法救济依法获得权利维护,使自身利益获得应有的赔偿和保障。然而,法院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过程中,发现某类主体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时候,会遭遇立法的缺陷和不足,使得自身利益无法得到充分的维护和保障,这也是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所面临的困惑和难题。笔者曾审理一起在校小学生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赔付“误工费”的道赔案件,按照现行法律,在校小学生是无法获得“误工费”赔偿的,但笔者还是从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大胆做出了给予赔偿的司法判决,本文欲从司法理性、司法理念、司法文化等三方面对该案做些支撑性探讨和分析,以求教于大方。

  
  一、司法理性之维:从纯粹理性到实践理性

  
  在从事审判职业之前,我一直留恋于法学院的“纯粹理性”的学说,而且对其是“一往情深”而无法自拔,并基于此形成了“纯粹理性”的思维和习惯,思考问题、撰写论文等都无法摆脱“纯粹理性”的惯性和冲动,强调其系统性和逻辑性。然而,法治下的司法作为一种社会的实践,其构成必定同时需要三种知识:思辩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能。仅从制度概念入手,抑或仅从思想观念入手,从纯粹理性入手的法治建设的进路是不完全的,因为任何一个学科都不仅仅是一种可以言说的知识,一套自恰、不矛盾的理论命题,一套可以演绎成篇的逻辑,而是一种话语的说理,一种参与者的实践,法学和法治也不例外。你可能在逻辑上、理论文字上(我认为的纯粹理性)否定它,但在说理和决定行动上(我认为的实践理性)却可能是它的支持者。对于司法和法治,人们已经逐渐认可其更多的是实践理性,当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包括技能。这一点,在我从事司法实践后更为我所认可和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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