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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

  

  四个方面的因素,其中,“司法机关与法官享有不言而喻、神圣不可侵犯的司法独立权最为关键……但是,最为根本的,也是‘司法权威’的命脉所在,乃是司法必须公正……从外在而言,判决之不获执行或者难以严格有效执行……是公民大众对于‘司法权威’作出否定性评价的直接依据”。[13]也有学者简化了构成司法权威的要素,认为“法律的权威来自于职业法官公正的裁判结果和公正的法律程序以及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具体说来应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司法的过程及司法的成果---裁判要体现公正,这是司法权威的前提。其二,公正的裁判要能得到执行,这是司法权威所必需”。[14]由此我们可以简单地归纳出构建权威的司法制度的两个核心要素:一是司法公正;二是有效执行。要对我国“已降到了最低点”司法权威进行反思,就必然要围绕这两个核心要素展开。“稳定的权威来自公正,而公正又把权威转变为政治正当性。”[15](P23)公正乃是司法权威的根源、命脉所在。在第一阶段的司法改革中,司法制度的公正性虽然是改革的重点之一,但从整体上讲,我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并不存在根本性的缺陷,对制度公正的调整更多的是随着社会变迁、思想进步而对制度进行的一定范围内的调整,至少在第一阶段的改革完成后,司法制度可以被视为基本公正的。满足了制度公正的要求,司法权威仍遭遇尴尬,那么问题就主要存在于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了。无论是司法程序运行过程中的不公正,还是司法裁判不能有效执行,都属于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公正的司法制度成为摆设,司法行为往往不依法而行,使得制度的公正未能在实践中得以体现,社会大众在司法实践中看到的只是部门利益、个人利益,看不到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于是丧失了对法律制度的信仰,造成了司法制度的权威日益减损。“在现代法治国家,包括宪法、法律具有至上性,任何国家机关、单位,任何领导人和普通公民,都必须严格服从和执行法律,而法律的权威最终要通过司法对法律的适用来体现。”[16]当司法程序不再严格适用法律时,法律的权威自然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要在新一阶段的司法改革中建设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为直接、有效的途径是进一步强调严格依法办案,保证所有的司法行为都是以法律为准绳展开,都在制度框架下进行。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就是在强调严格依照法律制度进行司法活动、规范司法行为对构建司法权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也专门提出要“加强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建设。加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保障机制建设。研究建立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办案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建立违反法定程序过问案件的备案登记报告制度。加大对不当干预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纪检监察力度。完善惩戒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公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解释工作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制度和人大备案制度,保证司法解释的统一和权威”[17],以切实保证司法审判活动能严格、纯粹地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避免任何超越法律规范的司法行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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