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从司法改革的层面来看,制度本身的公正性才是建设公正的司法制度的本源问题,不解决好这个本源性的问题,公正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就会成为镜中花、水中月。没有制度公正,遑论政策上的公正、实践中的公正。建设公正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为根本也是最为关键的还是制度本身的公正性;而制度本身的公正性,则在于制度的设计是否符合社会大众对公正的期许,制度的正当性是否得到了全社会最广泛的认同。这就要求新阶段的司法改革仍要对我们的各项法律制度——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继续前阶段司法改革最常使用的“修法”措施,保证制度的“与时俱进”以维护其公正性。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P31)“科学”、“民主”的立法,就是为了保障法律制度的公正性、正当性,建立公正、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制度体系。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由于中国社会的变动频繁且剧烈,本来就常被推崇习惯法的学者们所诟病的成文法的滞后性被无限地放大,司法制度不合理、不能与时俱进,使得一些制度未能体现出公正的价值。在此种制度框架下,无论之后的政策如何调整,实践运行中如何规范,都无法真正顺畅地实现法律制度对公正价值的追求。特别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发展,法律思想层面发生的巨大变化并未在法律制度中得以及时充分地展现。当社会中广大民众对制度公正的期许逐渐与现有的制度构建发生偏离时,人们对现有法律制度的“接受、认同、信赖和支持”必然也会开始逐渐弱化,对制度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因此,新一阶段的司法改革仍需通过不断的修法、立法、完善整个法律制度,以先进的法律思想推动制度的变革,维护法律制度的公正性,以达到正本清源的目的,从根本上为公正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当下,从制度层面建构公正的司法制度、确保制度公正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将人权保障的理念融合到制度建构当中,使已获得宪法确认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制度中得以体现。应当说,在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第一阶段的司法改革中,人权理念得到了初步的确立,但在司法制度的建构上,并未能形成科学、系统的体系。随着人权理念逐步深入人心、逐步成为社会大众的集体共识,司法制度能否体现并有效地保障人权已成为衡量其是否公正的重要标准。司法制度能否被社会大众所接受、认同、信赖和支持,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制度建构能否有效地保障人权。因此,如何在新一阶段的司法改革中完善司法制度,构建一个充分体现人权保障理念的制度体系,就成为建设公正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