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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

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


陈卫东


【摘要】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时至今日,已经摆脱了漫无目的的尴尬局面,将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自身的终极目标。在目标已然明确的前提下,通过怎样的路径来实现这一目标就成了当务之急。而从制度构建、政策制定和实践运行三个层面透视,并且将其与公正、高效、权威这三大导向性的价值目标相结合,我们的面前就会呈现出一条清晰的路径。通过这三个方面各有侧重、互有交叉的改革努力,实现这一宏伟的目标将指日可待。
【关键词】司法制度;制度;政策;实践
【全文】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新阶段司法改革的目标已然确立,改革目标的设定无疑是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但确定的、唯一的目标并不意味着改革的路径也是确定、唯一的,相反,由于司法改革推动的现代化法治建设是一项社会性的工程,涉及社会各个阶层、各个利益集团,加之各种司法问题的复杂、多变,使得改革方向、路径的选择也就具有多种“可能”,乃至成为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特别是在最终的改革目标已经确立的情况下,具体的改革措施更是“五花八门”,大有“条条大路通罗马”之势。然而,在笔者看来,在面对一个宏大的目标时,一步到位的微观措施固然有效,在中观层面确立一些导向性的目标也是必不可少的。面对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样一个由公正、高效、权威三个价值目标组成的目标体系,若根据各个价值目标的不同,在改革我国的司法制度时在中观层次各有侧重,可能更符合司法规律,更能有效地推动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立。因此,笔者尝试将司法制度的建立及其运行大致分为制度建构、政策制定和实践运行三个层面,将公正、高效、权威与各个阶段相对应,在宏观目标之下有所侧重地分别对这三个价值目标进行分析。


  

  一、从制度构建层面建立公正的


  

  司法制度——制度公正公平正义是人类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价值,法律制度的建构,根本的目的就在于实现社会公正,对各种各样的社会不公进行纠正,以保证人类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灵魂,是司法活动的永恒主题,没有公正,司法活动就失去了赖以存在之基与安身立命之本。公正对于司法制度的意义毋庸置疑,如何实现公正,如何构建公正的司法制度,则需要进一步展开讨论。近年来,人们对公正的讨论往往集中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孰重孰轻的层面上,有关司法公正的问题被引导、限缩为当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发生冲突时如何取舍的问题。如此一来,虽然将程序公正“扶正”,改变了传统上“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但却无意识地将对公正本身的理解框定在了一个十分有限的范围内,即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实现公正。所谓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是在极大地淡化了对制度本身的公正的考察后,将人们的注意力吸引到对现有制度下的公正实现过程的分析。换言之,对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之间关系的讨论,很大程度上集中在了制度运行中的公正问题上,而对制度本身的公正性的考虑是略显不足的。如在“审判过程的公正是程序的公正,而审判结论的公正则是实体的公正(包括案件事实之真实的发现与裁判对法律的正确适用)”的表述中,为了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的区别,法律(也即制度本身)的公正性是被预设了的(裁判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回避了对制度本身公正性的考察,或者说对司法制度本身公正性的追求在这里是隐而未现的。如此一来,公正问题就成为在现有(公正的)制度下如何实现公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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