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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论

  
  在证监会提出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之前,中国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对独立董事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选举和免职,职责义务和保障,监督和处罚做了完善。[①]因此为了将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应该借鉴保监会的做法,将其经验以立法的形式应用于所有的上市公司。出于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的需要,由于我国关于证券方面的法规汗牛充栋,在独立独立董事遴选的时候,应该加强其对证券法律法规方面知识的要求,同时为了促进独立董事的积极性,可以考虑实行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解除其担责的忧虑。

  
  3、加强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针对上文提到的违法成本问题,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多是警告罚款,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实属少数,其作出的处罚少则1、2万,多则30万,这对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或者公司的董事监事显然是无伤痛痒的事情,较低的处罚是不能够起到威慑作用的。为了确定比较适当的处罚标准,应该考虑“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成本或代价,应当足以补偿因其违法行为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造成的损害;违法行为人获利的状况;虑违法行为人的财产状况及其物质能力;要超前考虑法律实施的结果及其影响[7]。”适当提高处罚标准。

  
  在考察证监会采取处罚方式中发现,目前的处罚多是集中在行政经济处罚,也就是货币处罚,当然也少量采用资格罚。针对目前的状况,笔者思考,仅仅强调经济处罚,肯定会是违法违规者产生一种错觉,认为违法违规就是交钱,如此则会扭曲了处罚的预防目的。为了加强对违法违规的预防,建议应当引入非货币处罚方式,也就是是违法违规者不仅要交钱,还要承担更多的道义或道德责任。具体讲就是增设公开道歉、悔过制度,这在一向重视自己颜面的中国人眼里是行得通的,重视道德的惩戒作用会使其更加三思而后行,于此不仅使其金钱受损,还会使其受到良心谴责。

  
  4、通过加强行业自律防范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在处理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总会暴露出一些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该中介机构,执法部门不仅给与了警告、罚款的处罚,甚至剥夺了一些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或机构的经营资格,因此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是十分重要的,但是最为重要的是加强行业自律。

  
  具有独立地位的中介结构在日常活动中应该把洁身自好作为自己的唯一准则,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至法律、法规于不顾,更不能为了短期利,拉拢客户,帮助上市公司出具虚假报告,虚假意见,应该始终坚持诚信第一。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应该加强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警示,加强风险意识教育,建立行业守法诚信氛围,使想违法违规公司减少机会,促使其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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