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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论

  
  2、从违法成本视角思考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动因

  
  公司除了组织生产外,其另一重要的功能就是获得利润,这也是其生存主要动力。但是如果一味追逐利润,可能就会践踏社会公德,为规范法。马克思为了说明公司逐利本质引用了邓宁格在《工会与罢工》里的一句名言“公司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3]”这句之举至理名言与其说是体现了公司行为与利润的关系,但是在当前中国证券市场环境下,不如说是揭示了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与其付出的成本的关系。

  
  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效防范的问题之一就是其支出的违法成本过低有关系。通过对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罚可以看出,最为一般的就是警告,其次就是较少的罚款,在中一些的就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与违法所得同样价值的罚款。从表面上看这种处罚结构是合理的,但是与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所得相比较是微乎其微的。比如2009年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圣雪绒侯羽乾、霍继红、房进贤、张航)中对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从2001年至2005年间与圣雪绒股份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的处罚,进对圣雪绒的董事长侯羽乾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人员给与了警告。五年来两个公司间进行了大量资金往来,获益方获得收益可定远远大于其所受大的处罚。

  
  在违法违规所得与成本之间计不成比例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其违法成本极低的情况下,让其守法,实在近于“天方夜谭”。但是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无效监管,可能会造成其风险可能将会由投资者或者社会来承担的后果。

  
  3、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根源

  
  弗洛伊德将人的心理分成两部分:自我和本我。“每个人都有一个心理过程的连贯组织,我们称之为自我,意识就属于自我;自我控制着活动的方法——就是说,控制着进入外部世界的兴奋发射,自我管理着他自己形成的心理力量[4]。”在外部表现上,本我是原始的,无意识的心理结构,其中充满了本能和欲望。自我的功能就是在正常情况下,对能动性的控制和掌握。将这一理论用于解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也是适当的,公司本身也是一个欲望的结合体,充满了太多对于金钱和财富的渴望,为了满足自己的渴望,极力反抗来自于本我的约束,在欲望过于强烈的时候还会突破本我的控制,满足自己的欲望。

  
  给予弗洛伊德的理论,在制度层面上可以见这一理论进一步延伸,自就相当于参与市场活动主体,而本我就相当各种市场规则。为了获得自己的利益,各种主体就会在市场制度的规制下进行活动,但是随着活动深入,利益需求的增加,在制度范围内不能在满足自己的需求,于是利益主体将会试图突破目前的制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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