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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际公平的理论依据及其法律化之途径

  
  再次,如上文所述,代际公平是一个在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划分权利与义务的问题,代际公平的理想状态是各世代拥有相同的环境资源,但是由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这一理想显然是难以实现的,所以如何公平合理地划分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成了一个问题。由于环境资源难以量化,后代人随时代发展而变化的基本需求也不容易评估,所以难以对划分比例进行计算,在此情形下,对环境资源的利用限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正是这种限度难以掌握,使衡量代际公平没有具体标准可参考,从而使得法律制度的设计异常困难。
  
  五、代际公平理念法律化之途径
  
  虽然面临重重障碍,鉴于代际公平理念的积极意义和深远影响,值得我们排除障碍努力去探索使其法律化的途径,在环境法上落实代际公平理念,建立具体可行的环境法律制度,将代际公平理念落实到环境保护的实践活动,以便能够更好地实现其价值。具体地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来实现代际公平理念的法律化:
  
  第一,代际公平理念法律化的第一步是要将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树立为基本的法律价值基础。代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应有之意,因为可持续发展观要求在对当代人权利保障的基础之上,将目光延伸到后代人。所以代际公平理念的法律化首先需要构建一个以可持续发展观为基础的法律体系,这是代际公平理念法律化的前提条件。
  
  第二,由法律创设监护人或代表制度,为后代人利益选取代表,并使其有机会利用司法程序进行诉讼,解决法律关系主体缺位的问题。E·B·魏伊丝曾经做过这样的假设:在当代人做出某项决策的时候,后代人可能会愿意支付一大笔钱让当代人避免采取某些行动或采取某些行动,但是他们没有办法表达他们的要求。所以赋予后代人的代表在当代表达意志的权利和机会,并且让他们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保障代际公平的实现。事实上,实践中已经有过这样的判例,1993年菲律宾最高法院在“菲律宾奥波萨诉法克兰案”中承认了42名儿童有权代表他们自己和未来各个世代对环境进行保护的权利,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代际公平”理论为依据提起的环境诉讼。
  
  第三,设立环境资源保留制度。对环境资源的保留意味着要有限利用环境资源,由于一代人多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知识财富不可能是无限的,其中能够留给下一代的就更加有限,因此,对于环境资源只能进行有限度的开发和利用,而绝不能尽其所能肆意开发。与此同时,还可以要求因为利用环境资源而导致的消耗必须以其他财富(例如知识财富和物质财富)的增加为条件,为当代人不节制地利用环境资源设置障碍。环境资源保留制度的构建尤其要强调保持资源再生能力,可再生资源具有源源不断地生产财富的能力,即使是很小幅度的再生能力下降,可计量的损失就是巨大的,不仅不能以直接生产的财富补偿,对当代人来说也难以以其他方式做出补偿。[16]更主要的是,后代人可能以当代人知晓的利用方式之外的方法开发可再生资源创造财富,当代人对资源再生能力的破坏剥夺了后代人选择不同方式利用环境资源的机会,这与代际公平是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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