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共信托理论,地球资源是人类的共有财产,人类所有世代的成员共同掌管地球资源。当代人受托为后代人掌管地球,同时有权从地球资源受益。当代人作为受托人对地球资源有保管的责任,不得随心所欲超出合理限度使用或占有信托财产——地球资源。
(二)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认为如何获得和实现世代之间,尤其是当代和未来世代之间的正义,是一个重大而困难的问题,“它使各种伦理学理论受到了即使不是不可容受也是很严厉的考验”。[6]他在其著作《正义论》第44节中指出代际正义产生于这样的事实:“各代分布在时间中,而他们之间的交换仅仅按一个方向发生,这是一个自然的事实。我们可以为后代做事,但后代不能为我们做事。这种状况是不可改变的。所以正义问题不会产生。正义或者非正义的问题在于制度如何处理这些自然限制,在于确立这些制度以利用各种历史可能性的方式。”[7]由于“只要具备了最低的道德人格,一个人就有权获得全部正义保证”,[8]当代人和后代人都是具有道德地位的人,代际正义的核心就是要寻找“不计时间地同意一种在一个社会的全部历史过程中公正地对待所有世代的方式”。[9]所以,代际正义不同于一般的个人之间的正义关系,而是一种社会正义。
由于各个世代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而且这种时间顺序是不可能逆转的,在当代已经造成了当代人对于后代人具有一种压迫性的力量,影响后代人生存发展和享有人类文明。对于后代人来说,存在的时间是不能由自己决定的,这就需要一种正义制度对纯粹自然事实造成的不平等进行纠正,这时候就出现了社会正义问题。“在社会的情形中,纯粹的时间偏好是不正义的:它意味着(在不考虑将来的更为常见的情况里)现在活着的人利用他们在时间上的位置来谋取他们自己的利益。”[10]所以纯粹的时间偏好不能成为不同时间的各世代对地球资源分配不公平的理由。
代际正义的实质是通过一定社会制度实现有关利益或者负担在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分配,这种制度既不造成对当代人的自由或者机会的限制,也不对后代人的自由或者机会造成限制。“不同世代的人和同时代的人一样相互之间有种种义务和责任。现时代的人不能随心所欲地行动,而应受制于一定的正义原则的要求”。
根据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各个世代“各自承担实现和维持正义社会所需承担的公平的一份”,[12]既不允许当代人在纯粹时间偏好的基础上滥用和透支后代人对环境资源应当享有的权利,也不要求当代人为了后代人的利益做出沉重的牺牲,使当代人的生活受到严重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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