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际公平理念的现实意义
代际公平理念以人类社会的整体发展为切入点,把未来世代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既考虑了现代环境伦理观对环境利益的世代的要求,又照顾到传统伦理观的现世代人类的本位主义,是一种将现代人类利益与跨世代人类利益结合考虑的新思维。[4]它的出现对于环境理论研究和环境立法极具指导意义,并且为解决环境问题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因为全人类共有一个地球,同一个大气层,同一生物圈,环境外部性造成的影响特别是环境污染,并不单单会影响“我们”当代人,还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我们的后代。根据环境外部性理论,通过某种策略选择,可以将环境风险转移到其他地点或通过时间转移到另一代,以便保护自己免受外部性的损害。实际上,大多数环境保护计划并未减少环境问题的产生,在允许废物大量排入环境的时候,这些环境保护计划只是将废物通过时间进行转移而已,亦即当代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由“我们”的后代来承担。这样的现状对于后代人是极其不公平的,作为“当代人”的我们有义务通过规则和制度的设计为“后代人”维护他们应当享有的权利。
三、代际公平的理论依据
自代际公平理念产生以后,学术界有诸多关于代际公平的理论,这些理论试图解释代际公平理念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其中最具影响的是公共信托理论和罗尔斯的正义论。
(一)公共信托理论
公共信托理论最早可以追溯至罗马法,罗马法认为:基于自然法,空气、流水、海洋都是属于所有人的公共财产,任何人、包括市民和外国人等都可以享用。政府对这些特殊的财产承担受托人的义务,依财产本身的性质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众能实现对这些财产所应当享有的权益。美国学者约瑟夫· 萨克斯教授于上个世纪70年代早期提出了环境资源保护的公共信托理论,他认为:“阳光、水、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是全体公民的共有财产;公民为了管理他们的共有财产,而将其委托给政府,政府与公民从而建立起信托关系。”他还提出了公共信托理论的三个基本原则:第一,将水、大气等这种对公民全体生存至关重要的公共资源作为私有的对象是不合适的且不明智的;第二,大自然对人类的恩惠不受个人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的影响,公民可以自由地利用;第三,政府不能为了其本身的利益将可广泛、一般使用的公共物予以限制或改变分配形式。[5]萨克斯的公共信托理论实质是社会全体公民基于对环境的共有关系,都同等地对各种环境要素享有权利。为了管理之便,以信托的形式将本应由公众行使的管理环境资源的权利转交给政府来行使,政府对公众负责,公众可以通过行政或司法等程序对政府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其目的在于人类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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