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激励和优惠措施
目前S市鼓励节约用水的优惠政策尚不到位,用水主体的节水积极性不高。用水主体在利用水资源时关注最多的还是经济和成本问题,在现有的制度条件下,节水往往意味着较大的投入,特别是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乡镇和生产困难的企业,更无经济实力在节水方面增加投入。因此,只有加大制度创新力度,建立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才能解决成本、收益不对称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建立水资源优化配置的长效机制,更好地促进S市的节水防污工作。
(一)效益引导
用水主体(主要是企业)拥有成本最小化的用水观念,政府要认识到这一客观规律,加强对用水主体在效益方面的引导,强化企业在用水方面的成本意识,使用水主体认识到节水对自己有益,从而自觉运用各种方法减少用水量,综合利用水资源。政府也要树立一些典型企业,将这些企业的节水措施推广,宣传这些企业不仅节水,同时也节约成本,通过节水创造了经济效益,引导其它企业效仿。
(二)财政补贴
要把建设节水型城市列入S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节水型城市建设的稳定的财政投入。要增加对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农业节水灌溉的资金补贴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入节水设备(产品)生产、农业节水、工业节水改造、城市管网改造和污水处理等项目。
(三)税收优惠和费用的减免
为了鼓励用水主体积极参与到节水活动,可以采用一定的税收激励措施。对于积极节水和投入资金修建节水设备的用水主体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对于积极进行节水的用水主体,在相关费用上可给予一定的减免。
结论:在建立健全节水型城市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作用,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政策、资金支持,保证公共利益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鼓励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充分调动广大用水户参与水资源管理的积极性,增强节水观念,使节水型城市建设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这样才能建设以优化水资源配置、有效控制水污染和厉行节约为标志的现代化节水型城市。
【作者简介】
朱晓勤,厦门大学法学院。
【注释】
【参考文献】1、褚俊英等:《我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主要经验、问题与发展方向》,《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7年第1期;
2、“节水对策研究”课题组:《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对策研究》,《经济体制改革》2006年第4期;
3、贺国庆等:《对建设广东省节水型社会的对策研究》,《水文》2006年第5期;
4、赵建华:《节水管理制度建设的思考》,《山西水利》2006年第2期;
5、翟浩耀:《推进水价改革,建设节水型社会》,《宏观经济研究》2005年第12期;
6、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调研组:《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调研》,《中国水利》200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