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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型城市建设的制度保障

  
  第一,政府剥离经营职能,切实履行监管职能,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公开向社会配置水服务经营权。目前,市供水公司实质上掌握着这种“权力”,应从该企业剥离此“权力”,实现分配权和供水服务的分离。市供水公司应定位为公益性机构,在提供供水服务的同时,兼顾节水的总体性政策需求。这就需要明确供水公司获得水资源的成本,强化供水公司水权的成本意识,并运用此部份的收益来加大公共财政对节水措施设施的投入,改善水资源稀缺的现状。
  
  第二,营造市场环境,建立良好的水权交易市场和水务市场环境。特别是通过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和公益性消耗(主要为财政的投入)补偿机制,既保障经营者的盈利,又适应居民和单位的承受能力。
  
  第三,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设定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目标及实现的政策措施,引导水务行业良性发展。通过开放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资本市场,吸引技术含量高、资本雄厚的经营者参与水务经营,提高水务企业经营实体的集约化水平和竞争能力。
  
  (三)健全节水机构,完善基础设施
  各片区应建立节水管理机构,核定人员编制,落实管理资金,明确职责,全面负责辖区内节水管理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同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节水管理人员,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网络,有效推动节水管理的工作。建议把各级节水机构定性为具备行政职能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建立政府领导负责、各级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把节水型城市建设作为县、区、市人民政府的任期目标,把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纳入各工作岗位的职责之中,纳入各单位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之中,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政府机构应在节水型社会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带头节约用水。
  
  完善水管理基础设施体系。一是完善基础水情信息监测设施体系,包括地表水情与旱情、地下水、水环境、盐渍化、水库和水土保持信息监测与管理等;二是完善农业、工业、生活取水、用水和排水计量体系建设;三是水管理信息化建设,包括基础信息平台建设等。
  
  二、合理调整水价


  


(一)指导思想
  应在对全市水资源进行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估的基础上,结合计划用水管理经验,统筹供给与需求关系,对可供水量在基本生活需求、生态和环境需求、经济需求之间进行科学、合理配置。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由政府保障,通过行政措施解决。生态和环境用水需求是维持生态系统和水环境必需的水资源量,难以进入市场,由政府负责提供。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等经济用水,具有竞争性、排他性等私有物品特征,可以通过初始水权(使用权)配置、市场转让等形式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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