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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建议
本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修改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修改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消费者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修改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设立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制定、协调消费政策,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文明、可持续消费,提倡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消费模式。
修改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有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督促和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合同文本等,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的意见,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消费者应当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商品与服务消费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修改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以及经营场所、服务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修改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修改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修改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条 (略)
保留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 (略)
保留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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