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已经从以“市场为导向”转向以“社会责任为导向”,突出强调企业对社会的责任。企业之所以会发生大规模的侵权行为与缺乏社会责任感是分不开的。在企业破产分配中,如果将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置于普通债权之外,尽管某些企业的利益有丧失,但是企业以一种社会化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这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另外一种体现,毕竟相对于实力强大的企业,个人抵抗侵害的能力是非常弱小的。
四、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优先性设计及社会意义
(一)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破产财产中的分配顺序
本文对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破产财产中的分配顺序建议设置在我国新《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与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相并列。
(二)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
对应三聚氰胺事件与华尔街时报的报道,我们可以观察到:三鹿企业破产零赔偿显示出在破产财产利益平衡机制中,大量的被侵权人无法得到补偿,社会财产分配的正义性无法显现,企业承责机制并不完善。
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使得企业社会责任以法律强制的方法得到另外一种体现,这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化也是一种良好的宣传。
(三)弥补社会保障体系的缺陷、缓解社会矛盾
社会日益发展,环境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危险作业等都潜伏大量的风险,极易发生大量的和大规模的侵权事件,在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在企业破产清偿中规定对侵权行为侵权的优先权,有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
在企业破产财产分配中建立起对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合理机制,对于保护被是侵权人、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防范大范围的社会问题发生对社会说有利的。
近年来大规模的社会事件层出不穷,能够在法律制度层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从而避免大规模的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的和谐是有利的。
【作者简介】
王运昌,暨南大学第一届法律硕士。
【参考文献】[①](中美报纸对“三鹿奶粉”事件评论的比较 张永炳 顾建明[中图分类号]G2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22(2009)05--0111-2)
[②](2009年11月29日 05:24广州日报)
[③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立法建议 张陶然 (宁波大红鹰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宁波315175 )
[④](人身权的特殊保护—以破产前人身损害侵权债权清偿顺序为视角康时华毕婷婷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湖南娄底417000)
[⑤](破产法论坛 第三辑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法律问题研究韦忠语 第1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