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破产企业人身损害侵权之债清偿顺序的优先性探讨

  
  (三)对于破产企业零清偿的社会思考与法律思考

  
  破产三鹿零清偿意味着30万名结石病患儿的得到补偿的希望已经落空,痛心之余也留给我们更多的思考恐。首先是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等等问题,也有包括破产企业财产清偿顺序问题,如何更好的进行破产企业财产清偿顺序的设计,为人身损害侵权事件中的被侵权人提供补偿。

  
  二、普通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的制度设计缺陷

  
  (一)我国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缺陷无法弥补受害人损失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人身损害侵权债权,是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

  
  我国现有的赔偿制度以补偿性赔偿为原则,所谓补偿性赔偿原则,就是指对损害事实负有过错的当事人,须赔偿受害人因其不法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的责任制度。补偿性赔偿具有以下的特征:一是补偿性赔偿以补偿损失为原则,即加害人的赔偿数额不得超过受害人因加害人的违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二是补偿性赔偿的损失范围以实际发生的损失或可预见利益损失为限,即只赔偿受害人因加害人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预见利益的损失。[③]

  
  这种赔偿制度的设计符合我国现实,仅仅是这种最低限度的补偿性赔偿原则,在三鹿企业破产中也无法得到清偿,法律实践展示了这样的法律盲点,当企业面临破产时无力赔偿受害人时,受害人的侵权之债被归为普通财产清偿往往得不到清偿,致使这种最低程度的保障无法实现。

  
  (二)合同之债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相异性

  
  对普通债权的清偿是破产企业财产清偿的最后步骤。普通债权,指除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和税收债权外的无担保债权,统称为普通债权,总体上由无担保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组成。

  
  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相比具有差异性:其构成要件、形成原因和归责原则方面就有很大不同,在救济程序和救济方式方面的差别更为明显。合同关系本质上是交易关系,而损害赔偿乃是一种责任关系,它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产生的,而是侵害人依法向国家负有的责任;合同行为是当事人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行为,是法律所鼓励的话跃经济、创造财富的合法行为,而人身损害侵权是法律所禁止的非法行为。[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