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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人身损害侵权之债清偿顺序的优先性探讨

破产企业人身损害侵权之债清偿顺序的优先性探讨



——从三鹿破产结石病患儿零清偿谈起

王运昌


【全文】
  
  一、(一)三聚氰胺事件显示企业明显缺乏社会责任

  
  有关注者在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对比《经济日报》与《华尔街时报》对该事件的报道所着力讨论的问题:《经济日报》评论所着力讨论的问题为企业的道德与信誉、企业的道德建设、奶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奶业振兴、扶持奶农与奶企工作、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训、奶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华尔街时报》着重探讨投资中国的风险、中国贫富悬殊与财富分配的正义性、中国企业事故的承责与产品质量监督、民事伤害赔偿的司法机制、中国新闻管制的后果、中国的食品安全恐慌、中国的新闻监督与司法赔偿机制、中国食品安全执法力度、中国食品监管部门的责任。[①]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较之于《经济日报》着重关注的宏观方面,《华尔街时报》关于社会财富分配的正义性、中国企业事故的承责与产品质量监督、民事伤害赔偿的司法机制等微观问题的探讨更为值得我们关注。

  
  (二)三鹿企业破产结石病患儿零清偿

  
  尽管三聚氰胺事件促成了《食品安全法》的迅速出台,但是关于三鹿奶粉的侵权行为尚未进入尾声。三鹿人身侵权中的患儿能否在破产清偿中得到补偿成为了大家唯一关注的焦点。

  
  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如此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三鹿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属于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普通破产债权。可知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三鹿企业破产清偿中侵权责任之债是被列为普通破产债权来清偿的。

  
  2009年11月29日,全国各大报纸均刊载了这样的文章,《三鹿破产已裁定终结, 30万结石患儿无望获得赔偿》,细节内容如下:石家庄中院日前作出裁定,终结已无财产可支配的三鹿破产程序。裁定中显示,三鹿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按照法律,企业宣告破产后,优先偿还的部分包括员工的工资和社保,此后是抵押债权,即如果有银行贷款,那么需要将抵押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拍卖后向银行还债。最后,才涉及到偿还普通债务,包括对患儿的赔偿部分。[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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