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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法官,谁理应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律师和法官,谁理应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谭敏涛


【全文】
  
  在郑凤丹实习律师的博客中读到一篇关于律师申请延期不被准予的文章,律所主任汪腾锋律师在同一天要开两个庭,遂向后立案的法庭申请延期审理,但申请被口头驳回,郑律师随即向市中院院长和法庭的主管法院院长快递投诉信,延期审理才被准许,由此,郑律师发出了期望改善中国律师执业环境和法治环境的慨叹,对此,我亦深感中国司法环境之不佳,中国律师执业环境之不利,国家法治进程道路之艰巨。但是,我们却不能因此而退缩,至少,法律明摆着的权利我们理应享有,至少,法律赋予的权利我们理应行使,至少,法律规定的程序我们理应遵守。延期审理最终因为投诉而得以解决,也算解开了郑律师的心结,要不,法院违法的事例在一位实习律师看来简直不可思议,冲着对法律的那份信仰,如果我遇见了类似事件,也定会将此“发扬光大”,要不对不起那份对法律的执著。你当然可以说,我这是偏执,你当然可以说,我是无事生非,你当然可以说,我是没碰过钉子不知天高地厚,但是,我要说,如果默许了法院的这种做法,那之后法院违法的成本会逐步降低,最后受伤的不仅是律师的合法权益,连同我们国家的法律也会被违反,那时,再予以纠正的代价和成本会更大,而且,社会的公平正义又谈何说起呢?

  
  郑律师说道:“不予批准掩饰的是西乡法庭内部懒于另行安排开庭日期,无视当事人聘请律师出庭代理或辩护的合法权利,无视代理律师的正当执业权益。试问,不允许律师在两个或多个案件的开庭时间冲突时行使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在如此执业环境下,还谈何律师应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律师的作用处处设防、层层限制,还谈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发挥律师队伍的职能”。对此,我想,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点上,法官并不如律师一样,将维护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审判的基点,法院(法官)追求的是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维护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律师是维护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而法院理应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否就等同于一方当事人的公平正义呢?我想,双方当事人的公平正义才等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只要有一方偏离了公平正义,那么案件就等于没有达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于案件双方当事人而言,总有一方输了官司后自觉理亏,那么理亏的后果是否就预示着案件没有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呢?依我看,社会的公平正义在于双方当事人权益之间达至最佳平衡,这种平衡、博弈的较量就在于双方代理人对案件的充分分析和诉讼策略的对决,自觉理亏的后果预示着一方当事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解有误,并不能排除案件没有达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院审判案件,讲究的是在纠纷解决中达到对案件的案结事了,当一位律师同时需要开两个庭时,法律也预先考虑了此种情况,延期审理就是这个理。律师没有分身术,但法院具有强权,这个强权预示的就是法院可以不理会律师的正当、合法延期审理请求,问题也就出在这,是谁赋予了法院这样敢于藐视国家法律的特权,对此,我在博客《法院为什么敢以内部文件对抗国家法律?》一文中已有论述,在此不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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