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常常主张学校运动或校际比赛本来就会发生意外伤害,学生参加时,就应甘冒风险,不能一受伤就把责任推到学校身上。对于这种论点,法院有条件的支持。认为学校必须提供合理的指导,使学生避免危险。在此前提下,学生不被强迫,完全自愿的参与,则可认定其甘冒风险。例如,,一名19岁的学生,在练习橄榄球时因疲劳走神而受伤。法院认为其已配备足够的护具,且也接受完整日常训练。当他疲劳、精神较差时,并未告知教练,仍参加训练,因此导致的伤害是该生在加入球队时就应预见的。[24]而在另一个案件中,一位11岁的学生在校练习曲棍球受伤,法官审查学生的身心状况,认为其年龄与智力均不足以预知参与球类运动的危险,学校应负侵权之责。[25]
从案例分析的角度看,共同过失和甘冒风险似乎具有高度相似的抗辩情节,但是两者却具有完全不同的意思。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解释了这种区别:两者建立在不同的理论基础上,共同过失的基础是原告缺乏正当注意义务;甘冒风险的基础是只要当事人基于自己的知识和能力自愿承担这种风险,而无论当事人是否善尽正当注意义务。后来的案例又发展出一原则:不合理的甘冒风险可依相对过错转而适用共同过失抗辩。[26]
4.4.免责协议
免责协议可以视为一种合同,是指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能因过失或产品与活动的本身原因导致使用者受损害,而使用者同意放弃对前者提出诉讼的协议。免责协议的法理基础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种免责只免除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并不在内,但是美国也有一些州的立法规定弃权也可以包括重大过失。尽管如此,违反公共政策和善良风俗的免责协议是绝对无效的。免责协议大都要求书面性质,缔约者必须是成年人。免责协议一般明示家长允许子女参与某项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如橄榄球、拳击等),学生已甘冒风险。若不幸发生意外,家长不得起诉学校。
美国的司法实践把运动项目的风险分为固有风险(inherent risk)和衍生风险(secondary risk),对于固有风险造成人身伤害,赛事的组织者可以免于注意义务和责任。而衍生风险是赛事组织者可以控制的,应当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由此给运动员造成的人身伤害是不能限制责任的。[27]因此,在固有风险的情形下,学校主张一般过失免责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在衍生风险的情形下,由于学校要承担严格责任,法院对这种免责协议多采取保留的态度。法院认为即使父母签署同意书,学校人员仍应尽保护的责任。如果学生受到不合理的伤害,同意书并无使学校免责的效力,最多只是一项对父母的提醒文件而已。[28]
5.结论
分析美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重要判例,虽然不能得出事故责任成立的绝对标准,但是仍有一些基本准则可以遵守,比如:
1.在美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案件中,责任事故的构成要件分为四大组成部分,即损害、责任、疏忽行为和近因,缺一不可。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并不限于校内。在某些情况下,校外活动及非上课时间仍可能成为学校和教师的责任范围。
3.学校与教师的责任包括管理责任,说明和警示责任,提供紧急治疗的责任,维护场地、设施与设备的责任以及雇佣称职教师与教练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