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近因。
美国侵权法主张近因原则。所谓近因原则(proximate cause),也称为实质联系原则或者“相当因果关系”原则,是民事侵权行为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指疏忽侵权行为与所指的伤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实质的因果联系,否则侵权行为就不成立。换句话说,过失行为不一定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但必须是实质性的因素。这就要求教师的疏忽行为必须与学生受伤之间有具体且充分的联系,否则即使教师未尽其责,也可能不用承担责任。比如学生的受伤是因外力的影响(如第三者的介入)造成的情形。对这一原则的司法考量,法院主要是考虑预见性与外力是否介入两项因素。
例如,一位四年级学生在练习体操时受伤,家长指控教师当时不在现场指导,因而使其子女受伤。法官调查发现受伤的主要原因在于另一位学生违背指导而转错方向,不慎用脚钩住受伤者而使之跌倒。因此即使教师当时在现场,也不能阻止这种事件的发生,最后判定教师的暂时离开与学生的受伤并无实质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并不成立。[17]可见,在预见性方面,法院认为教师对于许多突发事件也无法预料,不能简单认定侵权。
在外力介入方面,如果学生的受伤完全是第三者(如不听教师劝阻而互殴成伤)所致,则学校与教师不必负责;但如果发现学校有应做而未做的疏忽,进而导致学生受伤,则可能仍要负责。
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的免责理由
4.1. 政府免责权
在美国,学校侵权事故发生后,受伤的一方除了起诉教师或学校外,也可以向学校的上级地方学区求偿。根据“主人响应”的普通法惯例,地方学区如无特殊规定,可能必须为其下属负赔偿之责。“主人响应”的原文为respondeat superior,译成英文为let the master answer,系指雇主必须为其员工在工作期间的错误行为负责,而不论雇主有无过失。因此也称为雇主替代责任。教师的雇主为地方学区,当教师发生侵权行为时,地方学区自然也脱不了责任。
政府免责权(sovereign immunity)源自“国王不能为非”(the king can do no wrong)的普通法理念。“国王不能为非”的含义是指,国王绝无是非错误,国家政策中出现的一切错误,都不能归咎于国王,国王永远不对国家的任何政治决策负政治责任。该原则现在已经演变成政府机构不因其成员或员工的失误,而负侵权责任。sovereign immunity按照英文直译为主权豁免,但这是国际法的术语,而且从法官判案的说理分析看,实际上指的仅仅是政府免责(governmental immunity),而不是国家主权豁免的问题,故本文以政府免责权指称。根据政府免责权的理念,掌管中小学教育的地方学区,因为是政府的一部分,当然不受侵权的指控。但至今美国多数教师仍不适用政府免责权的原则。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各级法院的判决中,对地方学区使用政府免责权的范围也有缩小的趋势;但对判决的标准却莫衷一是。在某些判例中,法官试图将地方学区的教育功能分为政府性功能(governmental function)与经营性功能(proprietary function)两种。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可由私人企业轻易取代,而前者则为地方学区的法定责任,如提供教学。法院对经营性的功能并未做明确的定义,在某些案例中对有营利行为的课外活动(如售票的橄榄球校际比赛),即属经营性功能,认为其活动可轻易由私人企业经营,不受政府免责权的保护。[18]相对的,地方学区的政府性功能则可引用政府免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