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 维护场地、设施与设备的责任
场地与设施是学生进行体育活动的场所和对象,与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的健康直接相关。为了减少因器材不适造成不必要的事故,美国学校中,半数以上的运动设施是专门为青少年学生设计和制造的。[11]基于职责,学校与教师必须对校园环境与使用的设施加以维护,提供一个安全的教学条件。范围包括建筑物本身、各种器材、地面灯具乃至学生的座椅等。一旦发现其中有危险的事实,就必须加以维修或做妥善处理,以免学生受到伤害。例如,一名学生在一场橄榄球赛中,因头部相撞导致受伤。法院认为学校提供尺寸不合适的头盔给球员,致使其视线不良而发生意外,学校负有疏忽责任。[12]在另一个案件中,一位学生上体育课时练习跑垒而摔倒,膝盖严重受伤。该生声称在两个垒包之间有一突出物,伸出地面约一寸,使其碰撞跌倒。法官发现学校早已发现这一缺陷却不加处理,因而判决学生胜诉。[13]
3.2.5.雇佣有能力的教师或教练的责任
如果教师或教练员的疏忽是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近因,那么学校很可能被诉“雇佣过失”。学校有雇佣雇佣有能力、有经验以及接受过培训(相当于其他在职员工的能力)的教师或教练员。[14]如果指导者本身就不具备专业能力,这种疏忽是显而易见的。学生当然可以雇佣过失为理由追究校方的雇主替代责任。
3.3. 违反“合理照顾标准”(疏忽)的行为。
体育伤害事故中的侵权行为(torts)包括疏忽(negligence)、故意侵权(intentional torts)和严格责任行为(strict liability)。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15]疏忽是指不符合一般大众所能接受的“注意标准”(standard of care),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行为。故意侵权是指明知行为将造成他人损害,仍放任或追求之。教师不当体罚学生,明知造成伤害仍一意孤行即属此类型。严格责任是指因特殊的危险物或来源,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例如让学生注射兴奋剂、吸食毒品。
这三种侵权行为,在我国则以另一个专业术语——归责原则来表达。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学校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以什么做依据,来确定学校是否应承担其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16]我国侵权法理论上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过错原则含故意和过失。公平原则作为补充。
疏忽行为必须是基于违反“合理照顾标准”的事实。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生多指控学校未尽照顾责任,使其受伤,而要求给予救济。
法院对“合理照顾”的标准并未明确加以界定。在普通侵权案件中,法院以“普遍标准”来衡量是否违反“合理照顾”的义务,通常考虑的是具有正常智力和知识的成年人,但是体育伤害事故的侵权在此处有细微的差别,即体育教师被假定为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技术人员,因此,这一普遍标准在这类案件一般指的是以具有正常智力与体育专业知识的成年人的能力作为标准。法院在判案时,大多审查如果由另一位专业训练的教师来处理,他会怎么做?并与被诉侵权的教师加以比较,如果差别不大,侵权行为较难成立。反之,则意味着被诉教师处理失当,要为事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