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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学生不是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如果在运动中受到伤害是因为其他学生的侵权行为导致的,那么侵权学生承担民事法上的侵权责任,而学区、学校或者教师则承担其中的可能存在的事故责任。两种责任不可相混淆。

  
  2.2.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的时间范围

  
  传统的观点认为,这一时间可以理解为学生在校期间,有些学校为规避责任将之解释为“在校学习期间”。在一个案例中,一群学生早上上课前,在操场上玩耍,结果造成伤害事故。纽约上诉法院认为即使学生受伤是在非上课时间(早上八点半之前),学校仍然有疏忽的事实,这是因为学校的行政人员在早上七点半已看到部分学生聚集在操场上打闹,却未加干预,法院因此判定学校承担学生受伤的责任。[2]

  
  由于校车在美国的广泛使用,以及校际体育比赛频繁进行,因此固守体育伤害事故仅限于在校期间也是不合理的。美国的相关案例就认为上学与放学途中,教师应依照不同情况提供适当的管理,以避免危险的发生。

  
  2.3.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的地域范围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的概念很容易让人得出:这是发生在学校里的事情。但是,学校不仅是个场所概念,也是个法律主体概念。笔者以为学校的责任范围,应从有利于保护学生权利、维护教学秩序的角度看待。尤其是美国大学校际体育比赛如此频繁,如果一味恪守学校的场所概念,那么学生在其他学校体育场或者社会体育场举行的校际比赛中受伤将会被排除在外,这显然不合理。因此,在地域范围问题上,应有所突破。在美国,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并不仅限于校内。某些情况下,校外活动及非上课时间也可能进入责任范围,成立与否视个案而定。某案中,一名幼儿园学生参加社区团体举办地户外活动而受伤,法院判定学校应负疏忽责任。这是因为事前学校曾写信给父母,保证活动中学校有详细的计划照顾学生。因此事故虽然发生在校外,学校仍不能因此免责。[3]

  
  3.美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构成要件

  
  3.1. 损害。

  
  原则上,法院在判定教师有疏忽的侵权行为时,必须首先确立学生确实受到身体或心理的损害,否则即使教师确有疏忽,若学生提不出受伤的证据,法官就不会判定侵权行为成立。[4]从这一意义上说,“无损害则无过失”。尚未发生、即使是极有可能发生的概率事件都不能等同于伤害事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也不能仅仅是发生了运动伤害却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事件。假想与任意联系更不能构成伤害事故。美国司法实践将损害分为四类:(1)经济损失,如医疗支出、误工损失等;(2)身体上的伤痛与痛苦;(3)感情上的痛苦,如受惊吓、焦虑和耻辱感等;(4)身体功能的障碍,包括暂时和永久的。损害的另一重意思是损害必须可以通过金钱赔偿的方法给予救济。

  
  3.2. 照顾学生的法定责任。

  
  一般而言,英美法系国家虽未明文规定教师的责任(学校责任有规定),但多约定俗成地认为教师必须预见可能发生地危险,并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学生,其范围包括教学、监督及学校设备与器材地适当维护等。学校和教师的具体责任表现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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