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分析
Analysis of The Liability of School Sports Injury Accident in U.S.A.
陈华荣;王家宏
【摘要】文章界定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及其责任,简述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讨论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的时间范围和地域范围,分析了责任事故的构成要件,即损害、责任、疏忽和近因。概括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免责理由如政府免责权、共同过失、甘冒风险和协议免责等,并在国内理论界首次引证了共同过失和甘冒风险的区别。最后,结合中美实践导出了一些启示。
【关键词】美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
【全文】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与学校体育相伴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在学校生活中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不仅会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痛苦,也会使学校的教职工感到极度的不安与困惑。理性处理事故,合理承担责任,是在不幸发生之后,社会能够做到的最及时和最有效的救助方式。
在美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问题主要是侵权行为法问题,通过对该问题的审视,我们发现,中美两国对相同问题既有相似也有相反的操作,而考察这种差异性并探索其原因,有助于我们反思我国相关规定的合理性。虽然,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与我国的成文法体系不同,但是,根据判例法积累和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却具有相通性和借鉴价值。这一点,已被我国《
公司法》和《
合同法》对英美法系基本法律原则的大量模仿和移植所证明。本文试图围绕美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问题做一简析,并结合案例来表达观点。
1.美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概念界定
“学校事故”一词,从广义上讲是指在学校这样的教育场所发生的各种各样的事故的总称。它既包括上课时间、课间休息、修学旅行、放学后、课外俱乐部活动等状态下发生的事故,也包括由火灾、干旱、冰雪、风暴、地震等造成的学校中的灾害和学校发生的刑事案件、学生处分案件等。国内学者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包括体育教学、课间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运动竞赛),所造成的学生实质性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后果的事故。[1]本文讨论的美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接近狭义而又有所突破,即指在学校体育教学或者体育活动过程中所造成的儿童、学生的人身和心理伤害,不包括火灾、失窃等财产性损害。本定义中的学校既是一个场所概念也是一个主体概念。美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则是学校一方(包括学区、学校和教师等)违反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应尽义务,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及相关问题。
2.美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
2.1.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的主体范围
确认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后,进入法律程序前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公众曾经认为,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学校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这种逻辑认为学生自入校之日起,其监护权就由其父母转移给学校,学校成为学生的实际监护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成立“委托监护”关系。但是,不论监护是权力还是职责,都属于亲权法上的问题。换言之,监护问题具有人身属性和法定特征。监护的让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确立。美国法同样不承认学生与学校或者教师之间成立委托监护关系。从美国各州的立法和判例看来,教师对学生负有“照顾和保护的责任”,这种责任是基于对教师职业的要求,也是对学生安全保护的考虑。因此,在美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可能成为责任主体的有学区、学校和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