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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特赦的决策过程及其经验启示

  

  第一,为了创造安定、和平的国内外政治环境。中央明确指出,从宽处理国内战犯,“会有助于我们孤立、动摇、瓦解国内外敌人,首先会有助于孤立瓦解蒋介石集团和解放台湾的斗争;会有助于安定社会上同统一战线内部对我们还抱有疑惧的分子——主要是右翼分子和有过政治劣迹的民主人士,使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获得进一步的巩固和扩大”《中共中央关于征求对蒋、日、伪战犯和其他反革命罪犯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56年4月11日。。1956年4月27日,朱德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谈到对反革命的政策问题时也说:“对反革命不杀的政策有国际意义,可以减少仇恨,争取更多的人相信社会主义。”《朱德年谱(1886—1976)》新编本(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547页。可见,宽大处理国内战犯,是从为新中国创造和平发展的国内外环境和中华民族的统一大业考虑的,这是中国人民的长远利益。


  

  第二,为社会主义建设增加积极因素。1956年4月25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谈到“一个不杀”方针时说:“不杀他们,不是没有可杀之罪,而是杀了不利……杀了他们,一不能增加生产,二不能提高科学水平,三不能帮助除四害,四不能强大国防,五不能收复台湾。”周恩来也说过:“杀他们是容易的,杀了他们,他们就不能再起积极作用,只能起消极作用。”周恩来在政协二届常委会第19次扩大会议上的发言,1956年3月14日。换句话说,严惩战犯,对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和建设丝毫无益。相反,如果实行特赦政策,他们还有可能为国家建设添砖加瓦。正如毛泽东所说:“由于我们采取了正确的政策,现在就有不少反革命被改造成不反革命了,有些人还做了一些有益的事。”《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第96页。事实证明,很多获赦罪犯改恶从善,成为自食其力且对社会有用的人。实行宽大处理,可以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


  

  第三,为了体现和贯彻党关于改造罪犯的基本方针。党改造罪犯的基本方针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毛泽东曾说:“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确才行。”《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64页。周恩来也说:“剥削阶级的出身不能改,思想却是可以改造的。”《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67页。对已改造好的罪犯实行从宽处理符合党的基本方针。已经被关了六七年甚至十多年的罪犯,“多数已经有了不同程度的悔改表现,有些并且要求立功赎罪,重新做人。因此,现在对这些罪犯并没有一定杀一批或者从重处刑的必要”《中共中央关于征求对蒋、日、伪战犯和其他反革命罪犯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56年4月11日。。即便现在没有悔改,但“在我国的条件下,他们中间的大多数将来会有不同程度的转变”《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第96页。


  

  总之,毛泽东和党中央推动实施特赦政策,根本目的“是要使我们的一切设想都有利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有利于祖国的完全统一,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周恩来在上海市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发言,1956年7月21日。


  

  四、新中国特赦产生的社会影响


  

  (一)被赦对象的体验和认识。作为新中国特赦政策的直接受益者,被赦对象得到的体验和认识更为深刻。特赦进一步增强了他们对党的改造政策的认同。1959年获赦的原国民党中将杜聿明说:“特赦令使党的宽大政策恩惠到我们一切罪犯,特别是涉及我这个罪无可赦的罪犯,真是天高地厚恩同再造,感恩图报之情罄笔难书。这是党改造人类改造世界的伟大胜利给我带来的光明前途,是无产阶级伟大人道主义的体现。”《共和国特赦战犯始末》,第134页。1975年获赦的原国民党吉林省民政厅厅长兼长春市市长尚传道在特赦大会上说:“我的新生命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赐给的,我誓献余生报人民。新生开始,不是改造的结束,而是在新的条件下继续改造的开始,我一定要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从战犯到公民——原国民党将领改造生活的回忆》,第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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