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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特赦的决策过程及其经验启示

  

  三、新中国实施特赦政策的基本条件和根本目的


  

  (一)新中国实施特赦政策的基本条件


  

  首先,新中国政权的巩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及新中国取得的发展成就,为实行特赦政策创造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党中央提出:从宽处理,“从情况和原则方面来讲,也是可以这样办的。从国内形势来看,现在我们不但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和大张旗鼓镇压反革命运动等新民主主义的社会改革,大大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并且已经在社会主义改造方面获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中共中央关于征求对蒋、日、伪战犯和其他反革命罪犯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56年4月11日。


  

  其次,新中国的特赦,除第七次无条件赦免外,前六次都以“确实已改恶从善”作为赦免罪犯的主要标准和具体前提条件。1959年9月17日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特赦罪犯的指示》中说:“我们这次对罪犯的特赦,不同于我国历代反动统治者的大赦,也不同于近代各国的大赦。我们的特赦,是以罪犯是否确实改恶从善为主要标准,也就是以罪犯在政治上思想上和实际行动上是否确实改造好了为主要标准。”新中国的特赦,与不问罪犯悔罪与否的赦免制度是有本质区别的。有条件的赦免,既说明了中央制定政策的严肃谨慎、尊重和维护法律秩序与司法权威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也充分体现了以挽救人、教育人为宗旨的党的改造政策。为什么实行“特赦”而不是“大赦”,毛泽东是有深层考虑的:“大赦是危险的,老是赦,一定有问题,一定是统治不巩固,要靠赦来争取群众。我们是对真正改好了的才赦,没有改好的也才有希望。”毛泽东在邀集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负责人、著名无党派人士和著名文化教育界人士举行的座谈会上的讲话,1959年9月15日。


  

  实施有条件的特赦,对在押罪犯是一种激励和鞭策,有利于增强罪犯改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号称“死顽固”的原国民党中将黄维回忆说:“第一批特赦时,周总理点名要特赦我,可是被管理所给顶住了,他们说我没有改造好,不同意特赦我,如果特赦我,别的战犯不服呀!后来继续接受改造。1968年以后思想有了较大转变,慢慢向好的方面发展变化。”原国民党军队某师参谋长魏煜焜说:“特赦,对长期关押改造的战犯来说,是具有很大吸引力的。每个人都觉得改造的最后目的,就是特赦、新生、重新做人。这在继续接受改造的人的心目中,就产生了特赦是非常光荣,非常幸福的,也就暗暗下定决心要认真加强改造,争取特赦。”在1961年的特赦座谈会上,马上就刑满释放的原国民党某军政工处长田文奎提出:“不争取到特赦,虽刑满也不走。我改造了十多年,还争取不到特赦,说明我没有改恶从善,我有何面目见家乡亲友和妻子儿女呢!”《从战犯到公民——原国民党将领改造生活的回忆》,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第131、239、114页。他言词恳切、态度坚决,终于得到所方的同意继续改造,并于1966年获赦。以长达4年的监管生活换取“特赦”殊荣,这确实是中外历史上罕见之事,也充分说明党的特赦政策的巨大感召力。正如毛泽东所说:有条件的特赦,“将使他们感到在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只要改恶从善,都有自己的前途”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议,1959年9月14日。


  

  (二)新中国实施特赦政策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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