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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特赦的决策过程及其经验启示

  

  各地各部门向党内外传达中央精神后,引起了强烈反响。多数人都同意中央宽大处理的方针,认为体现了革命的人道主义。有人说:“宽赦他们一个人,他们周围有许多人感激;杀他们一个人,他们周围有许多人愤怒。我们虽不怕他们愤怒,似不如使之感激为愈。”因此,这是“以德服人”的“仁政”。也有人对宽大处理方针表示异议,甚至有抵触情绪,认为这是“一种软弱的表现”,从感情上“很难接受”,不符合“首恶必办”的既定政策。参见《共和国特赦战犯始末》,第35、36页。


  

  总体上看,对日本战犯,中央认为应从宽,地方和人民群众认为应从严;对国内战犯,由于成员比较复杂,具体什么时间放,怎么放,意见也不一致。正如周恩来在一次讲话中所说:国内战犯“这些人不好判,当时判,就会要判一部分死刑,现在过了7年,如果判,也还有人要求处死。但是,不很有利,所以宁可缓判,多押一个时期,情况慢慢变了,将来逐步的放一些,特赦一批”。“处理这批人还需要时间、需要分析、需要分别处理,因为这里有个群众的觉悟问题。”周恩来在全国省市检察长、法院院长、公安厅局长联席会议上的讲话记录,1956年7月15日。有鉴于此,中央在1956年没有作出有关特赦问题的决定。关于这一点,毛泽东解释说:“放早了,老百姓不那么清楚,我们也不好向老百姓说明,还要过几年,老百姓的生活更加过得好了,我们再来放。同时要向老百姓作说明……不讲清这个道理,一下子把他们放掉了,人家就不了解,同时也没有必要。”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第七次会议上的讲话,1956年5月2日。但中央最终确立了处理战犯的基本方针:对日本战犯,一个不杀,宽大处理;对国内战犯,一个不杀,分批释放。


  

  二、新中国实施特赦的几个关节点


  

  (一)1956年对日本战犯无特赦之名而具特赦之实的赦免,为正式特赦积累了有益经验。按照宽大处理的方针,1956年4月25日,一届全国人大第3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并由毛泽东当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向全世界公布。该《决定》是审判和处理日本战犯的第一个法律文件,也是我国国内法审判战犯的第一个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决定》于当年分三批释放了免予起诉的1017名日本战犯。另外45名从宽判处有期徒刑的,后来或服满刑期、或获得减刑、或因病释放,至1964年3月6日最后3名战犯获释回国,日本战犯全部释放完毕。中国政府宽大处理日本战犯,被认为是无特赦之名而具特赦之实的赦免。这一举措,在日本各界深得人心,也为处理国内战犯积累了有益经验。


  

  (二)1959年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的产生经过。1957年1月29日,公安部向中央提交了一份关于对国民党少将刘焕东等12名病患战犯处理意见的报告。2月2日,毛泽东作出批示:“不但这些人应当处理,其他战犯凡犯罪较轻、表现较好的,都应考虑判决释放。”他请公安部“将战犯全体审查一下,定出一个处理方案送中央审阅”。《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第299页。 由于不久后即发生了“反右派”斗争和“大跃进”运动,赦免工作受到影响。1959年国庆十周年来临,为正式实施赦免政策迎来一个良好契机。


  

  1959年8月24日,毛泽东在杭州致信刘少奇:“我想到,今年国庆十年纪念,是否可以赦免一批(不是‘大赦’,而是古时所谓‘曲赦’,即局部的赦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犯及一般正在服刑的刑事罪犯。如办此事,离国庆只有三十几天时间,是否来得及审查清楚?或者不赶国庆,在秋天办理即可,但仍用国庆十年的名义。此事是否可行,亦请召集有关同志商议一下。”《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475—476页。 毛泽东的信表明三点:第一,借国庆十周年实施赦免是个重要时机,国内外影响较大;第二,这种赦免不是“大赦”是“曲赦”,即特赦。所谓大赦,一般指在特定情况下对在押罪犯无条件一律赦免,而特赦是针对特殊群体的有条件的赦免,即“改恶从善”的予以赦免;第三,赦免对象包括普通刑事罪犯和战犯。据统计,当时战犯在在押罪犯中的比例是非常小的(约占0.04%)。把普通刑事罪犯作为特赦对象,不仅大大增加了特赦对象的数量,也让新中国的首次特赦具有了更广泛而典型的刑事政策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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