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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司法机关的中国式解读

  
  2.与司法相关的其它机构
  
  首先是公安机关。从世界范围内来看,警察机关属于行政机关是通例,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无论从职能还是机构设置看,公安机关都属于行政机关。从职能来看,我国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可以分为四大类: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刑事诉讼方面的职能、军事方面的职能和紧急状态处置方面的职能。诚然,侦查是诉讼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在行使侦查职能的时候,就是在行使刑事司法权。但是公安机关行使的职能大部分不是刑事司法职能,而是治安行政职能。从机构设置看,公安机关的部门不仅包括刑事侦查部门,还有经济文化保卫部门、警卫部门、治安管理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消防部门、交通管理部门、边防保卫部门以及户政部门等等,其最主要也是和人民群众最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是负责维护地方社会治安的部门。从哲学上说,决定事物性质的只能是事物的主要矛盾,由是观之,公安机关自然是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这一点一位法国学者曾经明确指出,“只有有关司法警察的组织与运作的研究才涉及刑事诉讼程序。有关行政警察的组织与运作的研究则属于行政法的范畴。”[29]更须指出的是,从我国政治体制看,公安机关一直划归于行政部门,属于国务院下面的一个部委,公安内部的组织体系也反映出典型的行政特色。迄今为止,在中央文件政府报告中,多用“公安、司法机关”的提法或者称公安机关为“执法机关”。1999年中国政府白皮书《中国人权发展50年》中特别指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打击犯罪”,我国法学界也大多认同这一提法,有代表性的教程明确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简称为公安司法机关。”
  
  其次,在我国,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以外,与司法相关的机关、组织还有很多。其中最为重要的当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它承担着管理监狱、罪犯改造工作、管理律师、公证业务、组织司法考试、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开展司法外事活动以及其他司法行政事宜。此外,鉴于辩护、代理制度在司法制度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像律师协会等虽然并非国家机关,但也是不可忽略的与司法相关的组织。因此,研究司法体制改革也必须涉及这些部门。
  
  结 语
  
  中国的司法和司法体制改革路在何方?吸收、借鉴他国经验必不可少,但一味生搬硬套又会带来“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31]的后果。结论只能是:走自主创新的理论研究之路,创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注释】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崔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生。
【参考文献】[1]参见《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106页。
[2]钱玄等注:《周礼》,岳麓书社2001年版,第26页。
[3]《辞源》,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261页。关于中国古代司法官职的演变,还可参见陈光中、沈国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
[4](德)耶林:《权力斗争论》,潘汉典译,载《法学译丛》1985年第2期。
[5]孟德斯鸠认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他将国家的第三种权力界定为司法权。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5页。
[6]《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页。
[7]《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50页。
[8]郑竟毅主编:《法律大辞典》,商务印书馆1940年版,第282页。
[9]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549页。
[10]“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该定义虽然也强调司法是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但它将司法的主体严格限于国家司法机关,这点还有待斟酌。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76页。
[11]黄竹生:《司法权新探》,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12]杨一平:《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四),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2页。
[14]许慎:《说文解字》,九州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213页。
[15]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16]有关学术界对“司法鉴定”的定义,参见徐景和:《论司法鉴定的创新研究(上)》,载《中国司法定》2003年第3期;朱芒:《对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反思与期盼》,载《法学》2005年第6期。
[17]关于这场旷日持久之论争的详细情况,林钰雄在其《检察官论》一书中作了详尽描述。参见林钰雄:《检察官论》,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
[18](美)William Burnham:《英美法导论》,林利芝译,元照出版社2001年版,第148页、第152页。
[19](美)南西·J·金等:《刑事诉讼法》,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版,第749—751页。
[20](美)南希·弗兰克等:《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杜2002年版,第208页。
[21](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22](法)勒内·达维:《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的比较》,潘华仿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
[23]前引[20]南希·弗兰克书,第206页。
[24](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页。
[25](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66页。
[26](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7页。
[27]前引[26]卡斯东·斯特法尼书,第110页。
[28]转引自前引[17],林钰雄书,第57页。
[29]前引[26]卡斯东-斯特法尼书,第505页。
[30]前引[15]陈光中书,第29页。
[31]《晏子春秋·杂下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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