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具有双重性质,属于准司法官员。比如美国的一些学者认为,“尽管检察官的任务可以颇简单地进行阐述,但检察官的角色却是既复杂又充满固有的压力。检察官的角色在审查案件和决定是否提起诉讼的过程中是作为准司法官员,同时在抗辩式诉讼程序中又是一名辩护人。尽管担当辩护人的角色,事实上隶属于政府的行政部门且被认为是执法官员,但作为人民的代表,检察官被期望公正和公平地行使他们的权力。”[23]在日本,田口守一的观点最具有代表性,他认为检察官是准法官,“承认检察官拥有广泛权限,是因为检察官不单是一方当事人,而是被赋予准法官的地位。”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检察官是司法官员。比如同样来自德国的罗科信就认为,检察机关的地位虽然不同于法院,但是它和法院在刑事司法的功能分配上关系紧密,而且以法律价值为依据,所以不是单纯的行政机关,“是一阶级组织的司法单位”,“是以既不属于行政体系,亦不属于第三种权力的体系,而为介于二者之间的独立的司法机构。”[25]法国的斯特法尼在其《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一书中明确提到,法律“将预审职能,以及将追诉职能与审判职能赋予司法机关——检察院的司法官,预审法院与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刑事审判法院,而不是赋予警察机关。”[26]同时,“法律授权进行公诉的司法官并不是真正的法官,而是检察院的成员,我们有时也称这些司法官为‘立席司法官’,与‘坐席司法官’相对应。之所以称他们为‘立席司法官’,是因为他们在法庭庭审时要站起来提出他们的诉讼要求与意见。”[27]事实上,和学理的界定相对应,许多国家在提及或进行司法改革的时候,往往把检察机关也纳入司法机关。
(二)我国的司法机关以及相关机构
1.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
我们认为,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国的司法机关应当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关于法院属于司法机关,我国学者和实务界并无争议,兹不赘言。至于检察院为何也应纳入司法机关之列,理由如下:
第一,从体制上看,我国实行人大下的一府两院制度。我国宪法文本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司法机关”这一词语。但在文本内容排列上看,第3节是有关国务院的规定,其中第85条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7节的标题直接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中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而第12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就意味着,
宪法将法院和检察院等同视为行政机关之外的司法机关。党中央的重要文件根据
宪法规定的精神也一再明确这一基本观点。2004年中共中央在《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指出:“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2006年又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更加明确地指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党的十七大报告则再次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些无疑都表明,我国的法院和检察院都是司法机关。
第二,从职能上看,检察机关也当为司法机关。在三大诉讼中,我国检察机关主要参与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包括侦查权、批准逮捕权、公诉权以及对诉讼的法律监督权等,其中核心的权力是公诉权。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对已生效裁判的抗诉进行诉讼法律监督。由上可见,我国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就是进行诉讼活动和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而诉讼活动本身又是司法活动而非行政活动,所以检察机关是进行司法活动的国家机关。而且,在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中,检察官也担负着司法官应当承担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义务,德国19世纪的刑事司法改革家米德麦尔(Mittermaier)曾经这样说:“检察官应仅力求真实与正义,因为他知晓,显露他(片面打击被告)的狂热将减损他的效用和威信,他也知晓,只有公正合宜的刑罚才符合国家的利益。”[28]这一段名言同样也适用于中国。根据
刑事诉讼法及
检察官法等法律的规定,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对有利和不利于诉讼当事人的情形一并加以注意,并忠于事实真相。这表明检察院并非行政机关,而是在诉讼中有着重要地位的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