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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司法机关的中国式解读

  二、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即为法院、检察院
  
  司法机关,是指履行司法职能的特定机构,它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机关的性质、内涵和司法的性质、内涵密不可分。究竟什么是司法机关,其外延包括哪些机关,各国法律文本和理论解读也不尽相同。
  
  (一)域外的规定和理论
  
  域外司法机关的界定,从法律文本看,有以下三类:
  
  第一类,司法机关就是法院。从宪法文本看,美、德、日最为典型。比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3条第1款就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德国《基本法》第9章第92条规定:“司法权赋予法官,由联邦宪法法院、本基本法规定的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行使。”日本《宪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下级法院。”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之文本也只涉及法院和法官,而把检察机关排除在司法机关之外。
  
  第二类,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这种立法的代表性国家是意大利和俄罗斯。《意大利宪法》第102条规定“司法职能由关于司法体制的法律规范所创设和规范的普通司法官行使”,意大利的司法官包括法官和检察官,意大利的司法机关包括检察院和法院,实行审检合署制。1993年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在第7章司法权之下分别规定了法院和检察院,按照《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的规定,其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俄罗斯的总检察长对俄罗斯联邦委员会(上议院)和总统负责。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一方面规定“检察官在司法工作中具有决定性作用”,“检察官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行为者,应在任何时候都保持其职业上的荣誉和尊严”,应当“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职能”,另一方面又规定“检察官的职责应与司法职能严格分开”,但文本始终未提检察官为行政官员。基上,我们认为,此文本实际上把检察官界定为准司法官。
  
  第三类,司法机关除法院、检察院之外还有其他。1991年的《保加利亚共和国宪法》第6章第117条第2款规定:“司法机关是独立的。法官、陪审员、检察员和侦查员在行使职能时只服从法律。”《科威特国宪法》在第5章司法权中规定了法院和公众检察厅,其中第167条还提到“作为一种例外,法律得委托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处理对轻微罪行的起诉。”
  
  从理论上看,三权分立国家的学者们的观点也有所不同,问题主要集中在除法院外,司法机关是否包括检察机关上。
  
  第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是行政部门。在美国,联邦总检察长由司法部长兼任,“司法部是联邦政府的法律部门,属于总统行政部门的一部分”,联邦的执法权力“主要由美国联邦检察官(u.s.Attorneyor District Attorney)来执行”,“地方检察官以州的名义来执行其职务”。[18]所以美国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检察官是行政官员,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比如在论及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时,学者们认为“这个事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而非司法部门的权限”,“法院不能干涉政府行政部门裁量权的实施”。[19]当然,“尽管地方检察官隶属于政府的行政部门,但是检察官不是市长或州长或其他任何政府行政官员的雇员。”[20]德国的魏根特教授明确地说:“就宪法权力的分立而言,检察官属于政府的行政部门而非司法部门。”[21]法国的达维认为,“除了法官外,还有一些称为检察官或者代理检察官的法律家,他们穿着与法官类似的制服,是受司法部领导的行政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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