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司法机关的中国式解读
陈光中 崔洁
【摘要】我国正处在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深化司法改革的新时期,清晰界定何为“司法”和“司法机关”,意义重大。比较外国和联合国的法律文件,洞察中国国情,可以得出结论:“中国式”司法应为国家的诉讼职能活动,司法机关应为法院、检察院。这种解读既有理论根据,又符合我国政治体制。
【关键词】司法;诉讼;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
【全文】
当下,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期,司法改革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将日臻完善。法界同仁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纷纷建言献策,热议不断。热议之中,人们发现一个十分值得关注的问题,也即:何为“司法”、“司法机关”。对此,人言人殊,莫衷一是。这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有鉴于此,我们立足中国国情并运用比较法之研究方法,试对此问题作“中国式”的解读。
一、司法:司法即为诉讼
(一)司法的词义
从词义看,汉语中“司法”一词是由“司”和“法”两字组成的。《辞海》解释“司”为掌管之意。[1]《周礼·天官冢宰第一·宰夫》云:“掌百官府之征令,辨其八职:……,三日司,掌官法以治目”。[2]这里“司”和“法”已前后相连。“司法”整体的意思当为掌管、运用和执行法律。在我国古代,“司法”也是一种主管刑法的官名。《辞源》解释“司法”:“唐制,在府叫法曹参军,在州叫司法参军,在县叫司法。宋在司法参军外,又有司理参军。”
外文中也有与汉字“司法”相对应的词汇。德文为“justiz”、“judikatur”;法文为“justice”;英文为“justice”、“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administration of law”等等,虽然其来源词形基本相似,但不同的词汇各有侧重。像惯常用的justice意义有三:一为正义(公正)、公平、正当、正确等;二为司法;三为法官。而“administration of law”则为“实施法律”。在西方世界,司法最关键的词义就是正义。这也反映在其司法守护神的形象上,司法女神朱斯提提亚,眼蒙黑纱,一手持剑一手持天平。天平表示“公平”,宝剑表示“暴力”。耶林对此解释说,“因此,正义之神一手提着天秤,用它衡量法;另一手握着剑,用它维护法。剑如果不带着天秤,就是赤裸裸的暴力。”
可见,“司法”从中外的词意来说,具有以下三项相关的内涵:第一,实施法律;第二,解决狱讼;第三,体现公平。
(二)司法的性质
对于司法的性质,中外学者观点不一,大体分为三派:
第一,将司法等同于审判。这派观点以三权分立学说为基础,尤以英美法系为典型。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将三权之一的“司法权力”称为“La Puissance de Juger”,英文为“the power of judging”,他指出“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权力”,[5]其后西方国家的许多法律规定和法理都直接将司法权界定为审判权。在这些国家,法律词典等权威解释也将司法看作审判,如解释司法为“法院或者法庭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或争议”。[6]解释司法权(judicial power)为:“指法院和法官依法享有的审理和裁决案件,并作出有拘束力的判决的权力。与立法权(legislative power)和行政权(administrative power)相对。”[7]此说在我国解放之前颇为盛行,比如:“所谓司法在三权分立之国家乃与行政立法相对称……法院依已定之法令加以解释,并以之对特定事实而施行审判,是日司法。”[8]直至今日,持这一观点的仍不乏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