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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条例》应该怎么变?

  

  同时,准确地界定公共利益也是不可能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总是混杂在一起,而且有些个人利益譬如基本人权、财产权等等,甚至是直接作为公共利益范畸。因此,法治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征收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也是有着模糊性的。譬如,台湾地区《土地征收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因公益需要,兴办下列各款事业,得征收私有土地;征收之范围,应以其事业所必须者为限:一、国防事业。二、交通事业。三、公用事业。 四、水利事业。五、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事业。六、政府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它公共建筑。七、教育、学术及文化事业。八、社会福利事业。九、国营事业。一○、其它依法得征收土地之事业。”第4条规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为区段征收:一、新设都市地区之全部或一部,实施开发建设者。二、旧都市地区为公共安全、卫生、交通之需要或促进土地之合理使用实施更新者。三、都市土地之农业区、保护区变更为建筑用地或工业区变更为住宅区、商业区者。四、非都市土地实施开发建设者……”。其中,第4条第2项大概相当于我们大陆地区的“旧城改造。”台湾地区《都市更新条例》也明确规定,都市更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征收私人土地。


  

  其实,对于公共利益没有明确而严格的界定,并不是导致激烈拆迁矛盾的原因,至少不是主要原因。相反,准确而严格地界定了公共利益,也并不是说就能避免激烈的拆迁矛盾。导致激烈拆迁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没有得到公平的补偿。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补偿问题。对此,几乎所有的学者的观点都是惊人一致,应该按照市场价给以补偿,并列举了上海闵行区和成都金牛区的强拆事件为例。其实,这两起案件的矛盾并不在于地方政府是否愿意按照市场价补偿,而是地方政府认定涉案建筑是否是违法建设或者部分是违法建设。


  

  据笔者所知,在绝大多数拆迁案件,之所以会产生激烈的矛盾并不是政府或者拆迁人不愿意以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补偿,而是被拆迁人无法接受仅仅按照市场价补偿房屋。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或者说群众的判断是非常朴素的,他们看到的是,政府花了几十万元或者几百万元的成本拆迁他们的房屋以后,将地皮拍卖可以获得几千万元甚至几亿几十亿元的土地出让金,而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的利润可能更加丰厚。当事人很清楚,开发商或者政府拆迁房屋,实际上是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他们失去的主要也是土地使用权。因此,他们认为补偿的对象应该是土地使用权,或者说主要应该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房屋的价格。没有了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主要的就是木头和砖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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