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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条例》应该怎么变?

《拆迁条例》应该怎么变?



我摸着良心跟北大五教授等学者讲一讲

袁裕来


【全文】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的变革问题,是时下的热点,很多学者粉墨登场,激情洋溢地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特别引人注目的当然是北大五教授。似乎《拆迁条例》一经变革,拆迁矛盾就能得到解决了,和谐就会到来。于是,人们开始相信:“面包会有的,一切都会有的”。


  

  然而,在我看来,《条例》的变革很可能只是一场闹剧。学者的意见没有多少实质意义,个别观点甚至还会加剧拆迁矛盾。


  

  首先,让我们的从现行《条例》说起。在我看来,《条例的》的出台,原本就是一个法律笑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第三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前些年,实务中大多是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给拆迁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问题是,被拆迁人对于被拆迁的房屋范围内的土地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而且有效期大多还有几十年。国土资源部门向拆迁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无疑就是“一地二嫁”。近几年,这一做法得到了纠正,先由人民政府作出一个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提前被拆迁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然后再由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这样一来,城市房屋拆迁实际上必须经过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阶段核发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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