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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完善

  
  1、规定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员必须在三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其合理性。第一,刑事案件的证据已经由侦查机关获取,换句话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对案件的民事构成侵权,应负民事责任的证据已经由公诉机关提供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失有多少就行;第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经有足够的时间去收集证据,因为刑事案件的发生、侦破、审查起诉到法院受理等阶段有相当长的时间;第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有足够的时间考虑是否对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规定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员必须在三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其必要性。第一,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短;第二,早点确定有利于法院组织双方在庭前对赔偿部分进行调解;第三,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规定时间内起诉有利于实现刑民一并审判的原则以及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法律精神,最终落实我国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

  
  四、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应当明确规定由法院立案庭告知刑事案件被害人及相关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员必须在告知后三日内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否则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不予立案,但可以再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法规进行修改与完善。

  
  第一,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受理部门应当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在法院告知后三日内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否则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不予立案,但可以再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决定立案受理的,该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如果已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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