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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完善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不具体且不符合司法实践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刑事诉讼过程是一个时间跨度很大的过程,根据刑事诉讼法原理可知,刑事诉讼过程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甚至重审、再审程序,因此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9条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进行了适当限制,即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这一规定虽然较《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要明确,但同样存在以下问题:

  
  (1)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的法律原则不能很好的实现。因为当被害人是在刑事案件已进入开庭准备程序或者已经开庭,甚至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必然会打乱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工作,刑事审判庭不得不停止刑事案件的开庭准备甚至休庭,以等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立案后重新安排开庭。然而刑事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刑事审判人员会利用法律赋予他们的“先刑后民”的权利,从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这一法律规定成为徒有形式没有实质作用的“空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的定也无法落实。因为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很短,即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只有20天,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30天,最多45天要结案。当出现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已进入开庭准备程序、已经开庭,或者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时,刑事审判员有时不得已采用先刑事后民事的方法对案件进行处理。这样一来司法解释规定的“被告人及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就无法落到实处,也不能实现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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