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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完善

  
  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八八十九条规定存在的问题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立案程序不规范、不明确

  
  (1)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不明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4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作出刚性规定,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导致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此为了单位或自己的利益会做出不同的理解,认为既然是可以告知,那么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而不告知,于是在刑事案件立案时就会有意无意地省略掉了这一告知程序,造成有的被害人失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机会,起诉权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2)法院内部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究竟由立案庭告知还是由刑事庭告知没有明确规定。如在立案时没有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予以区别对待,即当检察院就刑事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立案庭往往只就刑事部分审查后对刑事案件立案号,而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没有专门的案号,使得刑事案件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案号上没有区别,让刑事审判庭在接收案件时无法确认是否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有些法院的立案庭为了省事,对刑事案件一概不予审查,直接受理并编案号然后移送刑事庭,这样就把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任务推给刑事审判庭;同样刑事审判庭有时也会对当事人在立案环节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在刑事部分的审理过程中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进行立案程序而直接受理进入审理程序,从而导致立案庭不知道哪些案件有附带民事诉讼,造成了一些附带民事案件只有结案而没有立案的现象。总之,这种混乱、不规范的现象在实践中普遍存在,这既不利于法院的内部管理也不利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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