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纯粹经济损失的意义
纯粹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系英美法的用语,在德国法称为纯粹财产损害(reines verm gensschaden),前者已成为比较法通用的概念。兹举交通事故之例加以说明。甲在高速公路因违规驾车撞到乙车,致乙人伤车损,系侵害乙的权利,因车祸而肇致交通车中断,丙等众人受困不能上班,搭机出外观光,或延误交货所受的损失,则属纯粹经济损失。
就故意侵害他人纯粹经济损失的,多数国家都值肯定态度,德国民法第826条及台湾地区第184条第1项后段规定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方法加损害于他人时,应负损害赔偿之责,概括保护了纯粹财产上利益。但就过失侵害他纯粹经济损失而言,因德国及台湾地区民法规定过于严格,过失侵害他人纯粹经济损失并不适用构成要件。故德国法院采二种方法加以克服,一是将纯粹经济损失权利化,创设所谓营业权;二是扩大契约法的适用,如保护第三人利益契约。我国台湾地区也将纯粹经济损失权利化,适用第184条第1项前段加以保护。
2.实务案例比较
(1)卢宽妹与海南省国营南新农场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2007)三亚民一终字第14号】
2004年11月29日,南新农场与三亚市河东区东岸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岸村委会)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文件,“决定从南新农场九队橡胶园划出64亩土地归东岸村使用,划出后剩余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南新农场”。2005年1月10日,南新农场为建设三亚荔枝沟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项目,因卢宽妹占用项目用地,向卢宽妹发出通知,要求卢宽妹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办理有关补偿手续。卢宽妹接到通知后,即与南新农场进行财产清算及赔偿协商,但双方未达成合意。同年1月14日,南新农场在未取得职权部门的拆迁许可、未与卢宽妹达成拆迁合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卢宽妹在南新农场项目用地上所建的三亚荔枝沟彩宽槟榔加工厂(以下简称槟榔加工厂)及苗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南新农场不是行使强制拆迁权力的职权部门,也未取得职权部门的拆迁许可,因此,南新农场在与卢宽妹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卢宽妹的财产,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赔偿卢宽妹生产厂房及围墙、生产设施及其他设施损失。但对卢宽妹主张的槟榔加工厂的生产经营损失为年净利润,另押金损失,因卢宽妹未经南新农场许可使用南新农场已确权的土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卢宽妹的行为亦构成侵权,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及损失应由卢宽妹承担。鉴于卢宽妹的上述侵权行为,卢宽妹的间接损失及押金应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对因侵犯生产设备后导致的生产经营利益损失,也不持不予支持的态度。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槟榔市场的交易习惯,本案中押金应理解法定定金的性质。对于定金合同是否签订,定金是否给付、给付多少以及南新农场擅自拆迁卢宽妹槟榔加工厂,造成卢宽妹财产损失之后,相对人是否主张没收卢宽妹给付定金的真实性等等,卢宽妹并没有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另外,卢宽妹在经营过程中,占用了南新农场的土地,该占用土地随时被土地权利人收回使用,地上附着物有随时被拆除的可能。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应由卢宽妹承担并无不妥。卢宽妹上诉主张槟榔加工厂的生产经营年净利润及押金损失应由南新农场承担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