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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民法典草案之述评

  
  1、PECL(欧盟合同法原则)

  
  “欧盟民法典研究小组”于1997年在由荷兰政府举办的私法研讨会上决定开始组建,其最初成员大部分来自“兰德委员会”即《欧盟合同法原则》起草小组。可以说该民法典起草小组是“兰德委员会”的继承和延续。而在近年来欧盟私法的发展历程中,《欧盟合同法原则》为欧盟合同法的进一步统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它不仅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一套可供进一步讨论的合同法规则,而且也使这些规则中的术语得到了更加深刻、准确的定义和诠释。欧盟近年来在合同法统一领域内的发展,都是以《欧盟合同法原则》为基础而得以展开的。在民法典的构建过程中,合同法一直是其最重要和最主要的一部分。[104] 值得重复的是,欧盟委员会最初对“共同参照框架”的要求是建立一套私法术语的定义和合同法的规则,可见合同法统一在构建一部民法典过程中的突出地位。然而,欧盟民法典草案则远远超出了要求的范围,直接制定了一部较完备的民法典。民法典草案中的第二编合同及其它法律行为(Contracts and other juridical acts),及第三编债权(Obligations and Corresponding rights)则为调整合同法关系的主要内容,其大部分规则直接来源于《欧盟合同法原则》。[105] 不仅如此,草案的第一编基本原则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条款直接来源于《欧盟合同法原则》。这样就使得草案合同法部分充分吸收现有的研究成果和经验,以使草案条款能够得到更深刻的理解和认同,从而加快欧盟私法统一的进程。然而,该草案并未将其合同法的内容局限于《欧盟合同法原则》所覆盖的领域。在此基础上,又有进一步扩展。第一至三编在继承其大部分规则的同时,也增加和完善了储如缔约过失责任(Marketing and pre-contractual duties)、撤销(Right of withdrawal)等内容;草案第四编也增加了买卖、租赁等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定。从而使草案在继承合同法原则的基础之上,又有新的突破性发展。但是草案前三编调整合同法部分的内容在继承《欧盟合同法原则》的同时,有所不同的是:

  
  (1)草案未将该部分内容直接称为“合同法”(Contract Law)。因为该部分涵盖的内容有所超出“合同法”范畴,同时包括了一部分“债法”的内容,如代理制度、多方当事人等。[106] 值得一提的是,“兰德委员会”在起草之时已经意识到“合同法”并不能准确概括《欧盟合同法原则》里的所有内容,但是若以“债法”(The Law of Obligations)为标题则远远超出了内容的范围,所以最后还是决定使用“合同法”。[107] 草案中对合同法部分所使用的标题较《欧盟合同法原则》而言更为科学、准确,第二编标题使用了“合同及其它法律行为”,第三编使用了“债与相应的权利”,使各编中的内容与标题相辅相成。

  
  (2)草案在合同法部分的编排上也与《欧盟合同法原则》有所不同。草案将《欧盟合同法原则》的整体内容分割成三编,即一般规定、合同及其它法律行为、和债权编。在体系分配上使《欧盟合同法原则》覆盖的内容更加科学和准确,同时也使《欧盟合同法原则》中的一般性规则在调整合同法的同时,也可作为其它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以使草案充分吸取《欧盟合同法原则》的研究成果及在学界的认可。

  
  (3)草案所使用的术语(Terminology)较《欧盟合同法原则》略有改进。例如,草案的第三编中将《欧盟合同法原则》中所使用的“受损方”(Aggrieved party)和“另一方”(Other party)改成了“债权人”(Creditor)和“债务人”(Debtor)。[108] 修改后的术语使用了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熟知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等概念,以使草案更容易得到更多成员国的认可,同时也使其与该编所调整的“债权”关系相互对应。

  
  因此,不论从欧盟民法典草案的内容及起草小组成员的组成上来说,欧盟民法典草案都是对《欧盟合同法原则》的继承,同时也是对其进一步的发展。

  
  2、Acquis Communautaire(现行私法)

  
  欧盟民法典草案中的合同法部分在继承《欧盟合同法原则》的同时,其余部分也是对欧盟“现行私法”的一个总结。[109]

  
  首先,这部民法典草案起草的另外一个合作团队是“欧盟现行私法研究小组”。该小组成立的主要目标在于将欧盟现有的私法进行一个更加系统的研究和改进。欧盟“现行私法”通常是表现于其颁布的“指令”、“规则”和“建议”当中。然而在这些条款之间,存在着很大一部分规则、概念定义间的相互不协调,甚至对立;同样也存在着很大一部分规则的空白需要填补。而现有私法研究小组的主要作用在于将欧盟私法进行解释、协调和起草,以促进现有私法间的相互系统、融合。欧盟民法典草案中很大一部分内容是由现行私法小组负责起草,而其起草的具体规则主要来源于欧盟颁布的“指令”。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草案可以说是对欧盟现行私法的一个总结。

  
  其次,民法典有着将现行和过去的民法规则进行一个总结的天然属性。[110] 根据民法典的这个天然属性,该草案需要对欧盟层面上的相关私法规则作一个系统的总结。草案中第四编的“特定合同”即是如此,该部分内容将欧盟在近二十年中对合同法特定领域调整的规则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如消费合同法。而草案的其它内容也将欧盟这些年来通过指令、规则和建议等形式颁布的片段内容进行了一个汇集。值得一提的是,草案对术语的定义有很大一部分直接来源于欧盟近年来颁布的指令。

  
  在对现有私法进行总结的同时,“欧盟民法典草案”对“现有私法”也作了相当大的改进。例如,在欧盟所颁布的指令对很大一部分术语或者概念并未做出定义,或者指令间的定义相互冲突。在此基础上,欧盟民法典草案对所有概念都作出了统一的定义,建立了一套较完备的“法律术语”(Legal terminology)。例如,草案中对“签名”(Signature)、“书面”(Writing)、消费者(Consumer)等定义直接由“现行私法小组”起草,起草的依据则主要是根据指令中对这些概念的定义。不仅如此,欧盟民法典草案对现有“指令”当中的一些规则也作出了较大的修改,尤其是在消费者法(Consumer law)中。可以说,草案是对欧盟在过去二十多年间颁布指令的一次系统修改和简化。[111] 由些可见,欧盟民法典草案在继承《欧盟合同法原则》的同时,对欧盟“现行私法”的规则也是一个系统的总结。因此说“继承性”是这部民法典草案的一大特色。

  
  (二)融合性

  
  欧盟各成员国间的法律跨越了普通法和大陆法两大法系,两大法系的法律规则、基础、文化、渊源和方法论等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有时甚至对立。而统一民法典需要调整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将最能反映欧盟各成员国间普遍接受的规则呈现出来。同时,私法的统一最根本的目的还是为了促进“单一市场”的构建,推动“内部市场”(internal market)经济的发展,这也就决定了欧盟民法典草案在反映欧盟各国最普遍规则的同时,也应当与国际最普遍适用的规则和惯例相接轨。因此,融合两大法系和国际上最广适用的规则成为“欧盟民法典”的一大特点。

  
  1、 两大法系的融合

  
  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在很多时候都拥有着一套共同的规则来解决私法领域内的纠纷,然而在一些时候,两大法系对待相同的问题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在大陆法系国家,“诚实信用”(Good faith)被奉行为最高准则,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通常法院判决债务人承担“履行”责任。[112] 然而,普通法系国家则没有“诚实信用”这一概念,该原则的精髓体现于少部分的案例中。[113] 当出现债务人对债务的不履行时,法院通常判决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欧盟民法典草案需要将两大法系的规则相互融合,相互妥协,只有将规则统一后才可能达到减少多样性私法给“单一市场”构建所带来阻碍的目的,这也就决定了统一民法典很多时候需要在两种或多种相互冲突,甚至是对立的规则中做出决择,选择一条最普遍适用的条款。

  
  总体上来说,草案更多的采用了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般规则,如要约(offer)的生效时间采取“到达主义”,这在根本上与普通法系国家采取的“投邮主义”存在明显的对立。[114] 但是为构建“单一市场”的需要,统一民法典需要在这两种相互对立的规则中作出选择。其作出选择的依据则以最能反映欧盟更多成员国适用的规则为准。而欧盟各成员国间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大陆法系学说。因此,欧盟民法典草案更多的体现了大陆法系国家所拥有的最普遍规则。

  
  然而,出于对欧盟各成员国法律多样性的尊重和保护,民法典草案在主要采用大陆法系规则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兼顾了普通法系国家的立法要求,同时也融合了普通法系的精髓。例如普通法系国家对“诚实信用”这一原则缺乏认同和理解,民法典草案在确认这一原则的同时,也将该原则具体适用的范围、要求和标准做了更详尽的规则。譬如,合同缔约前具体义务和责任的明确,则是“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更加具体化的体现;同时对所有术语的统一定义,也使很多普通法系所缺乏的概念得到更深刻的理解,从而减少在具体案件中实施的阻碍。

  
  2、 与国际规则、惯例的融合

  
  统一民法典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单一市场”的构建,以推动欧盟境内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其根本目的和主要动力围绕着“经济”二字而展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私法的规则都趋于同国际上最普遍和广泛适用的规则、惯例相一致,以减少由于本国私法同国际上最普遍适用的规则差异明显而给经济发展带来的阻碍。欧盟民法典草案也是如此,在反映欧盟成员国间最普遍适用的规则同时,草案也试图与国际间最普遍适用的规则和惯例接轨。[115]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2004)是欧盟民法典草案起草的一个重要参照。[116] 值得一提的是,该合同通则在起草过程中大部分成员为《欧盟合同法原则》起草小组成员,因此,两部合同法存在着很多相同或相似的规则。[117] 可以说,欧盟民法典草案在合同法规则上有很大一部分也来源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 1980)也是草案借鉴的一个重要渊源。该公约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得到批准,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上最普遍适用的规则,或者是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认同。[118] 欧盟民法典草案充分借鉴了该公约所规定的条款和适用的习惯,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与国际间最普遍适用的规则和惯例相接轨。[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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