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三年辛苦 披沙捡金——评陈苇教授译著《澳大利亚家庭法》

  
  尽管根据澳大利亚2008年8月的数据,澳大利亚2007年的离婚案例数量为47963例,比2006年减少6.6%,为近20年来下降幅度最大的一年,[23]但子女的抚养问题仍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为确保子女从父母处获得父母有义务提供的抚养费,澳大利亚构建了一个由社会保障、税收和家庭法等制度构成的子女抚养制度统一体,[24]为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提供了保障机制。其中,澳大利亚家庭法第七部分专门规定子女及其抚养的内容,并特别指明法院应把子女的抚养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尤其是在父母离婚时。1988年联邦的《儿童抚养(登记和收取)法》创立了隶属于税收委员会的机构——儿童抚养机构(Child Support Agency),由儿童抚养机构(CSA)来收取父母应支付的金钱等财物以确保子女的需要得到满足,父母应负的抚养费可由儿童抚养机构直接从他们的收入中扣除。1989年,联邦的儿童抚养法律制度进一步改革,《儿童抚养(评估)法》确定了一个以子女需要和父母的负担能力为主要考虑因素的判定父母应负担的抚养金额的公式,以期减少不确定性;同时也创设了司法之外行政权介入并决定子女抚养金额的途径。

  
  (四)澳大利亚财产分割

  
  财产纠纷是婚姻案件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之一,尽管澳大利亚的法定财产制采用分别财产制,但在涉及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财产(包括退休金)时,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和诉讼进行分割。对于协议分割财产,《家庭法》规定当事人在对协议签字之前,已就相关事项得到了来自法律从业人员提供的独立且合法的建议。[25]可见,协议分割不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还体现了澳大利亚非诉讼服务模式的特点。对于通过诉讼分割财产,法院应基于公平原则,考虑家务劳动等因素在财产中所作出的贡献。按照《家庭法》的规定,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财产(包括退休金)和债务总价值;婚姻期间直接和间接的经济贡献,如工资和薪酬收入;来自于家庭的间接贡献,如赠与和继承所得;婚姻期间的非经济贡献,如照顾子女和家务劳动;婚姻期间的生活标准以及婚姻的持续的时间;未来必须考虑的因素,如年龄、健康状况;未来的需求,包括经济需求、子女的照顾和挣钱能力、正在支付或将支付的子女的抚养费;现在与其同居者的经济状况;抚养其他家庭成员所需承担的法定义务。[26]并且,在财产分割诉讼中“法院一旦认为可行,应当作出最终确定婚姻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命令,以避免他们之间发生另外的诉讼”。[27]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